证券代码:300429 证券简称:强力新材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强力新材 股票代码:300429 信息披露义务人:钱晓春、管军、钱彬 通讯地址: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工业园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19 年 11 月 28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强力新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 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强力新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8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1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2 第八节 备查文件………………………………………………………………13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钱晓春、管军、钱彬 上市公司、公司、强力新材 指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动报告书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准则 15 号》 指 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姓名:钱晓春 性别:男 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3201131964******** 通讯地址: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工业园 2、姓名:管军 性别:女 国籍:中国,拥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3201041964******** 通讯地址: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工业园 3、姓名:钱彬 性别:男 国籍:中国,拥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3204021989******** 通讯地址: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工业园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经济 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中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一致行动人相关的说明 钱晓春先生与管军女士系夫妻关系,钱彬系钱晓春先生与管军女士之子。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钱晓春先生、管军女士、钱彬先生根据 自身资金需要,丰富投资组合,优 化资产配置,支持实体企业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减持 其持有的强力新材股份的可能,但不会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关股份减持的相关 承诺,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强力新材股份 257,445,613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9.96%。本 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 务人持有强力 新材股份 231,682,94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96%。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姓名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股数(股)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140,456,175 27.2596% 133,163,575 25.8443% 钱晓春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0,610,270 4.0000% 13,317,670 2.5847% 有限售条件股份 119,845,905 23.2596% 119,845,905 23.2596% 合计持有股份 85,325,088 16.5598% 71,519,088 13.8804% 管军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3,816,272 2.6815% 10,272 0.0020% 有限售条件股份 71,508,816 13.8784% 71,508,816 13.8784% 合计持有股份 20,515,420 3.9816% 15,851,350 3.0764% 钱彬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4,665,430 0.9055% 1,360 0.0003% 有限售条件股份 15,849,990 3.0762% 15,849,990 3.0762% 合计持有股份 4,631,235 0.8988% 4,631,235 0.8988% 管国勤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3,559 0.0007% 3,559 0.0007% 有限售条件股份 4,627,676 0.8981% 4,627,676 0.8981% 合计持有股份 3,319,809 0.6443% 3,319,809 0.6443% 钱瑛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7,729 0.0034% 17,729 0.0034% 有限售条件股份 3,302,080 0.6409% 3,302,080 0.6409% 合计持有股份 3,197,886 0.6206% 3,197,886 0.6206% 钱小瑛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473 0.0003% 1,473 0.0003% 有限售条件股份 3,196,413 0.6204% 3,196,413 0.6204% 注:上述比例合计数字出现与各分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协议转让的主要内容 2019 年 8 月 21 日长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钱晓春先生、管军女士及钱彬先 生签署了《强力新材股份转让协议》(简称“股份转让协议”) (一) 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长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一:钱晓春 乙方二:管军 乙方三:钱彬 (二) 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及股份性质 甲方将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乙方一、乙方二及乙方三(以下简称“乙方”) 合计持有的标的股票 25,762,670 股流通股股票。 (三) 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强力新材股票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强力新材股票收盘价的 90%。具体为 10.43 元/股。 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转让确认同意意见后五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约定第一期转让价款支付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申请办理强力新材股份过户手续。 四、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股份转让协议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签署的《强力新材股份转让协议》 中强力新材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强力新材股票的情况如 下: 1、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董事、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 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3),信息披露义务人管军女士通过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 10,0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447%; 2、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参与认购基金份额完成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信息披露义务人钱晓春先生通过认购完华夏创 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减持本公司股份 5,152,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 3、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减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长安信托-长安投资 1012 号证券投资单一资金信 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完毕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3,300,008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2.5813%;信息披露义务人钱彬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 617,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199%;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管国勤女 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 1,539,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987%; 信息披露 义务人 的一 致行动 人钱瑛 女士通 过集中 竞价 交易减 持本公 司股份 1,082,9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10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钱小瑛 女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 1,064,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065%。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强力新材股份转让协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519-88388908 3、联系人:梁玉庆 信息披露义务人: (钱晓春) (管 军) (钱 彬)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 武 进 区遥 观镇 钱家 工业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股份有限公司 园 股票简称 强力新材 股票代码 300429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信 息披露义 务人 常 州 市武 进区 遥观 镇钱 钱晓春、管军、钱彬 名称 联系地址 家工业园 增加 □ 减少 ■ 拥 有权 益的 股份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数量变化 变化 □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信 息披露义 务人 是 否为 上市 公司 是 ■ 否 □ 是 否为上市 公司 是 ■ 否 □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大宗交易 □ (请注明)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披 露前 拥有 权益 股票种类: 深圳 A 股 的 股份 数量 及占 持股数量: 257,445,613 股 上 市公 司已 发行 持股比例: 49.96%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票种类: 深圳 A 股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变动数量: 25,762,670 股 变动比例: 5.00% 拥 有权 益的 股份 持股数量: 231,682,943 股 持股比例: 44.96% 数量及变动比例 不排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减持其持有的强力新材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股份的可能,但不会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关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 是否拟于未来 12 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个月内继续减持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 否 在二 级市 场买 是 ■ 否 □ 卖 该上 市公 司股 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 以说明: 控 股股 东或 实际 控 制人 减持 时是 否 存在 侵害 上市 是 □ 否 ■ 公 司和 股东 权益 的问题 控 股股 东或 实际 控 制人 减持 时是 否 存在 未清 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未 是 □ 否 ■ 解 除公 司为 其负 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 损害 公司 利益 的其他情形 本 次权 益变 动是 不适用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 (钱晓春) (管 军) (钱 彬) 日 期:2019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