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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益通: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2017-07-24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HYLANDS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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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
《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穆铁虎律师、凌浩律师
(以下简称“浩天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浩天律师查验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现按照律
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司已经依规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
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也已充分披露。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符合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8名,代表股份
10,392,9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1699%。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人数为7人,代表股份8,867,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8244%。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1%。其中,参加
投票的中小股东人数为3人,代表股份4,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1%。


    综上,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人数为11名,代表股份10,397,5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1740%。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人数为10人,代表股
份8,872,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284%。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投票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逐项进行
了投票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见证,浩天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2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93,4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6%;
    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86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8%;
    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93,4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6%;
    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86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8%;
    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93,4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6%;


                                  3
    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86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8%;
    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浩天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公章)                                        穆铁虎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凌 浩




                                                2017 年 07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