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股份: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04-12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19〕浙经法意字第 053 号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A座25楼
电话:0571-85151338 传真:0571-85151513 邮编:310052
二〇一九年四月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19〕浙经法意字第053号
致: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中泰深冷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宋深海、马
洪伟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
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
的资料和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
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
见书仅供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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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3
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
12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1日下午15:00至4月12日下午
15:00;现场会议于2019年4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00时在公司4楼会
议室(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228号)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章有春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4月8日。经查,
截止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
249,503,000股,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享有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权利。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有17人,代表
股份138,296,2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4287%。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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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股份138,293,2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4275%;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共计1人,代表股份3,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2%。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共计8人,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119,443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503%。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在会议公告中所列出的全部议案,出
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载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大会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
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为通过。根据投票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了下列各项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138,293,2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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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38,293,2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
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38,293,2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
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8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38,293,2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
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8,293,2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
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16,443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038%;反对3,000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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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股份总数的0.096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股份总数的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事
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8,293,2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
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16,443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038%;反对3,0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股份总数的0.096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股份总数的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19年度薪酬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38,293,2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
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16,443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038%;反对3,0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股份总数的0.096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
要求,均获得通过。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2018年度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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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
议的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签名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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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 杰 宋深海
经办律师:
马洪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