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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清水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7-04  

						证券代码:300437               证券简称:清水源                 公告编号:2019-057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313 号)核准,河南清水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49,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000 万 元 , 扣 除 与 本 次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相 关 的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9,553,183.35 元,共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80,446,816.65 元。上述资金到
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大华验字
[2019]00025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主要内容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18 万吨水处理剂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
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济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
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济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
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以下简称“丙方”)、中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账号为:411801010150056202,截止 2019 年
06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壹亿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年产 18 万吨水处理
剂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丁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武佩增、杨曦或其他工作人
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丁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
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五)、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
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七)、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丁方有权要
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但甲方、乙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
新的协议并公告。

    (八)、若丁方发现甲方或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丁方提醒后
而甲方、乙方未作纠正的,丁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
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
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则应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郑州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之日后
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