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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清水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9-18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对《公司章程》部分条
款进行了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对照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一)公开发行股份;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加资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第二十一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公司采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下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自由或通过触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发转股条款转股,将按照约定的转股价
                                              格转换为公司上市交易的股票。转股产
                                              生的注册资本增加,由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定期办理注册资本变更事宜。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司合并;                         并;
第二十三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司收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股份;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列方式之一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二)要约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式。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转让给职工。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连任。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第九十七条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行董事职务。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 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第一百二十
              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八条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条款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