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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康生物:《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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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 证监会公告〔2019〕
  10 号)最新修订指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
  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章程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份的活动。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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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者注销。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工。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弥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出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保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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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项。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
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务。董事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其职务。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以及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第(六)项规定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项和奖惩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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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4 个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条款不变。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
  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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