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康生物:《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27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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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 证监会公告〔2019〕
10 号)最新修订指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
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章程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份的活动。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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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者注销。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工。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弥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出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保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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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项。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
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务。董事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其职务。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以及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第(六)项规定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项和奖惩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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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4 个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条款不变。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
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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