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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运达科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跟踪报告2018-09-1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运达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潘志兵                     联系电话:010 6505 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沈璐璐                     联系电话:010 6505 11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440)(以下简称“运达科技”、

   “上市公司”、“发行人”或“公司”)已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本次《2018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的报

   告期间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本保荐机构现将报

   告期间内的保荐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 是
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 次,其他均事前

                                                     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2 次,其他均事前

                                                     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6次

                                                     未发表过非同意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1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成都运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跟踪

                                        报告》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2次

(2)第一次培训日期                     2018 年 5 月 3 日

                                        《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

(3)培训的主要内容                     编报规则第 19 号

                                        ——财务信息的

                                        更正及相关披露》

(4)第二次培训日期                     2018 年 6 月 13 日

(5)培训的主要内容                     《存托凭证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
                                               无         不适用
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
                                               无         不适用
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
                                               无         不适用
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实际控制人何鸿云对所持股份限售安排及自

愿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成都运达创新股权。

除上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是       不适用
股份。(2)公司如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公

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因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

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何鸿云先生的配偶

王玮女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成都运达创新股权。运达科技如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公司

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实际控制人何鸿云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

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

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

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

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

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

核心技术人员。
                                              是   不适用
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

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

人的关联企业(如有),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

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发行人业务构

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

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如

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经营的

业务有竞争或有可能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发

行人,并将该商业机会无偿让与发行人。如与发
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如有)拓展后的产品或业

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及关联企

业(如有)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业务或产

品、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或者将相

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

免同业竞争。

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成都运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

易,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将不

利用本人在发行人及成都运达创新的股东地位

或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如有)在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发行

人必须与本人控制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则本人

/本人承诺,均严格履行相关法律程序,遵照市场

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将促使交易的价格、相关

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不会要求发行人

给予与第三人的条件相比更优惠的条件。

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

的全部经济损失。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
撤销。

3、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对所持

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是         不适用

前已发行的股份。运达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

司持有运达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

4、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持

股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拟长期持有运达科技股票。如果在锁定期

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运达科技股票的,将认真遵

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
                                               是   不适用
相关规定,结合运达科技稳定股价、开展经营、

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

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股票不得导致运达

科技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控制权发生

变更。本公司减持运达科技股票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

转让方式等。本公司减持运达科技股票前,应提

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

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持有

运达科技的股份比例低于 5%以下时除外。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运达科

技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本公司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运达科技股份数量

合计不超过运达科技上市时登记在本公司名下

的股份总数的 20%。因运达科技进行权益分派、

减资缩股等导致成都运达创新所持运达科技股

份比例发生变化的,可转让股份额度应做相应变

更。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运达科技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

处罚。

5、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规
                                              是   不适用
范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公司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

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

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发行人构成竞争

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

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本公司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

司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

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如有),不以任何形式直

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发行人

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并且保证不进

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

活动。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

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有可能竞争,则本公司将立

即通知发行人,并将该商业机会无偿让与发行

人。如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如有)拓展后

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

的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如有)将以停止生

产或经营相竞争业务或产品、将相竞争业务纳入

到发行人经营,或者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

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6、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稳
                                             是   不适用
定股价的承诺
如运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

运达科技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

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

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下同),在不违反证券法规并且不会导致运达科

技的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

承诺将按照运达科技稳定股价预案采取以下措

施稳定运达科技股票价格:一、以单次总金额不

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为限在证券交易所以市场

价格实施连续增持股份:前述增持的股份,在增

持完成后 2 年内不得出售。二、若运达科技股价

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运

达科技应立即启动股价稳定预案。本公司应在有

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 3 个交易日内提

出增持运达科技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

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完成必要的审批程

序及通知运达科技,并在稳定股价方案获得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后进行增持并公告。三、本

公司履行上述增持义务,不以任何方式向运达科

技寻求资金支持。四、本公司除遵守股价稳定预

案规定外,还将督促运达科技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股价稳定预案中规定的各项措施。

7、发起人股东成都市知创永盛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对所持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是   不适用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8、发起人股东成都市知创永盛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公司股票

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二、如果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是       不适用

行价(指运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如果因运达科技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下同)。三、运达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

公司所持有的运达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

9、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司全

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稳定公司股价:

一、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公司价值

的高度认可,进一步促进和发挥公司员工积极

性、创造性,公司承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

月内,适时公布股权激励方案,授予股权激励对

象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是   不适用
二、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管理层稳定。

公司将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依靠国内领先的技

术优势和专业应用领域的先发优势, 不断提高

公司核心产品的技术研发和创新水平,完善公司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体系,巩固公司在

轨道交通机务运用安全领域的技术优势和先发

优势,引进优秀的人才和先进的理念,加大研发

力度,不断开发出优质的轨道交通机务运用安全

系统,满足轨道交通行业发展需要,以稳定的业
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2018 年 3 月 23 日,中国证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监会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

                                            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增加内部合

                                            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

                                            查报告措施的决定》

                                            ([2018]60 号),指出中金

                                            公司投行业务开展中在两

                                            个新三板推荐挂牌业务中

                                            存在对财务、业务等方面核

                                            查不充分的情况,在一个

                                            ABS 项目中存在对专项计

                                            划底层基础资产尽职调查

                                            的独立性不足的情况,违反

                                            了相关规定。基于此,对中
金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增加

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

合规检查报告的监管措施。

中金公司收到上述监管措

施决定书后,对监管措施决

定书中指出的问题高度重

视、积极整改,一方面进一

步完善相关业务流程、细化

尽职调查指引,另一方面对

新三板挂牌及资产证券化

项目的执行统一加强管理,

要求相关项目执行团队进

一步加强尽职调查以及工

作底稿的收集工作,强化内

核工作小组对项目的审核

及问责,就相关监管要求、

业务规则组织内部培训与

案例学习。中金公司法律合

规部拟定了《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

务合规检查工作指引》,进

一步加强对相关项目的合
                            规检查,督促项目组加强项

                            目执行质量和项目工作底

                            稿质量。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潘志兵




                     沈璐璐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