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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运达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3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
我们作为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8 年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谨的态度对公司 2018 年年度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严格控制
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已制订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报
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为股东、
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湖南恒信电气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嘉兴运达智
能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8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8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以及公司发
展战略,该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和《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
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
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
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订以来,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
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
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公司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 2011 年公司改制以来与
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
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
报告的审计机构。

    六、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廖斌                     潘席龙                   穆林娟




                                                      2019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