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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运达科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跟踪报告2019-04-2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运达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潘志兵                      联系电话:010 6505 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沈璐璐                      联系电话:010 6505 11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440)(以下简称“运达科技”、

   “上市公司”、“发行人”或“公司”)已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本次《2018 年年度跟踪报告》的报告

   期间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保荐机构现将报告

   期间内的保荐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 是
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4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4 次,其他均事前

                                                     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4 次,其他均事前

                                                     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次

                                                     未发表过非同意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成都运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跟踪

                                        报告》、 中国国际

                                        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成都运达

                                        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半年度

                                        跟踪报告》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2次

(2)第一次培训日期                     2018 年 5 月 3 日

                                        《公开发行证券
(3)培训的主要内容
                                        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19 号

                                                    ——财务信息的

                                                    更正及相关披露》

(4)第二次培训日期                                 2018 年 6 月 13 日

                                                    《存托凭证发行

(5)培训的主要内容                                 与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
                                              无         不适用
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 无            不适用
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
                                               无          不适用
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实际控制人何鸿云对所持股份限售安排及自

愿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成都运达创新股权。

除上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是           不适用

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2)公司如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公

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因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
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何鸿云先生的配偶

王玮女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成都运达创新股权。运达科技如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公司

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实际控制人何鸿云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

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

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

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

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 是   不适用

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

核心技术人员。

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

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

人的关联企业(如有),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

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发行人业务构
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

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如

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经营的

业务有竞争或有可能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发

行人,并将该商业机会无偿让与发行人。如与发

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如有)拓展后的产品或业

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及关联企

业(如有)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业务或产

品、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或者将相

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

免同业竞争。

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成都运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

易,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将不

利用本人在发行人及成都运达创新的股东地位

或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如有)在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发行

人必须与本人控制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则本人

/本人承诺,均严格履行相关法律程序,遵照市场
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将促使交易的价格、相关

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不会要求发行人

给予与第三人的条件相比更优惠的条件。

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

的全部经济损失。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

撤销。

3、实际控制人何鸿云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本人作为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运

达科技

"或"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重承诺如

下:一、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运达科技股

票的,将确保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二、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是   不适用
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指运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因运达科技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

同)。三、运达科技如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四、本人

承诺不因本人在运达科技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

因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上述

承诺。五、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

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

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4、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朱金陵;王玉

松;龚南平;李家武;孙路;张晓旭;孟廷会;王海峰;

陈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如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运达科技"

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

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

一期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

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不
                                              是   不适用
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

同),在不违反证券法规并且不会导致运达科技

的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运达科技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将按照运达科技股价稳定预案采取以下措施稳

定公司股票价格:一、在证券交易所以市场价格

增持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

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20%,不超过上

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50%。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自首次增持之日起算

的未来 6 个月内,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

股份,在增持完成后 2 年内不得出售。二、若运

达科技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每股净资产,运达科技应立即启动股价稳定预

案。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 3 个交易日内

提出增持运达科技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

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在稳定股价方

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后进行增持并

公告。三、运达科技及其控股股东有权督促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股价稳定预案中规定各

项措施。

5、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对所持

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是   不适用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运达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

司持有运达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

6、企业股东成都市知创永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对所持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是   不适用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7、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持

股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拟长期持有运达科技股票。如果在锁定期

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运达科技股票的,将认真遵

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

相关规定,结合运达科技稳定股价、开展经营、

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
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股票不得导致运达

科技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控制权发生

变更。本公司减持运达科技股票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

转让方式等。本公司减持运达科技股票前,应提

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

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持有

运达科技的股份比例低于 5%以下时除外。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运达科

技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本公司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运达科技股份数量 是   不适用

合计不超过运达科技上市时登记在本公司名下

的股份总数的 20%。因运达科技进行权益分派、

减资缩股等导致成都运达创新所持运达科技股

份比例发生变化的,可转让股份额度应做相应变

更。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运达科技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
处罚。

8、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规

范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公司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

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

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发行人构成竞争

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

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本公司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

司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

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如有),不以任何形式直

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发行人 是   不适用

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并且保证不进

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

活动。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

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有可能竞争,则本公司将立

即通知发行人,并将该商业机会无偿让与发行

人。如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如有)拓展后

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

的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如有)将以停止生

产或经营相竞争业务或产品、将相竞争业务纳入

到发行人经营,或者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
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9、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稳

定股价的承诺

如运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

运达科技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

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

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下同),在不违反证券法规并且不会导致运达科

技的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

承诺将按照运达科技稳定股价预案采取以下措

施稳定运达科技股票价格:一、以单次总金额不 是   不适用

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为限在证券交易所以市场

价格实施连续增持股份:前述增持的股份,在增

持完成后 2 年内不得出售。二、若运达科技股价

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运

达科技应立即启动股价稳定预案。本公司应在有

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 3 个交易日内提

出增持运达科技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

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完成必要的审批程

序及通知运达科技,并在稳定股价方案获得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后进行增持并公告。三、本
公司履行上述增持义务,不以任何方式向运达科

技寻求资金支持。四、本公司除遵守股价稳定预

案规定外,还将督促运达科技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股价稳定预案中规定的各项措施。

10、控股股东成都运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股

份回购的承诺

本公司作为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达

科技")的控股股东,郑重承诺如下:一、若运

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运达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运达科技按照二

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
                                              是   不适用
本公司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购回运达科技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公开发售的股份。本公

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通

过运达科技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5 个

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

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购回运达科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本公司承

诺按二级市场价格购回,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

关违法事实导致本公司启动股份购回措施时运
达科技股票已停牌,则购回价格为运达科技股票

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

=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运达科技上市后

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股份

数量应做相应调整。二、若运达科技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

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

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

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

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

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股票

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三、本公司若

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运达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

向运达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

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运

达科技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运达科

技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
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11、发起人股东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

司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运达科技

股票,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运达科技稳定股

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

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二、本

公司减持运达科技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本公司减持运达科技股票前, 应提前 3 个 是   不适用

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

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持有运达

科技的股份比例低于 5%以下时除外。四、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累计减持运达科技股份

数量可能达到本公司所持运达科技股票数量的

100%,具体减持比例由本公司届时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本公司将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

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五、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

述减持意向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运达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六、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

本公司持有的运达科技股票自本公司未履行上

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七、如本公司

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

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12、发起人股东成都市知创永盛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公司股票

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二、如果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指运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如果因运达科技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是   不适用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下同)。三、运达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

公司所持有的运达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
13、发起人股东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

司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公司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

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

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发行人构成竞争

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

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本公司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

司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

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如有),不以任何形式从

事对发行人轨道交通机务运用安全相关业务构
                                               是   不适用
成竞争的业务。如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如

有)拓展后的轨道交通机务运用安全相关产品或

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将

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业务或产品、将相竞争

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或者将相竞争业务转让

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本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成都运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
易,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将不利

用本公司在发行人的股东地位在关联交易中谋

取不正当利益。如发行人必须与本公司控制的企

业进行关联交易,则本公司承诺, 均严格履行

相关法律程序,遵照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

将促使交易的价格、相关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公

平合理,不会要求发行人给予与第三人的条件相

比更优惠的条件。本承诺在本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内持续有效。

14、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朱金陵、王玉松、龚南平、李家武、孙路、张

晓旭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本人作为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运

达科技"或"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重

承诺如下:一、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运达

科技股票的,将确保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是   不适用

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二、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指运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格,如果因运达科技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

处理,下同)。三、运达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四、本人承诺不因本人在运达科技担任的职

务发生变更、因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

弃履行上述承诺。五、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15、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段云波;蒋中文;李家武;刘斌;卢群光;潘席龙;

孙路;王海峰;王玉松;张晓旭;朱金陵;吴柏青;穆

林娟;李唐周;陈蓉;李中浩;孟廷会关于规范关联

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
                                              是   不适用
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

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

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

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

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

核心技术人员。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
施,促使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

他经济组织及本人的关联企业(如有),不以任

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

同或相似的、对发行人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

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

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有可

能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 并将该商

业机会无偿让与发行人。如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

公司(如有)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

竞争业务或产品、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

营,或者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

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

法》、《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成都

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成

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规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发行人

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将不利用本人在发行人及

成都运达创新的股东地位或作为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如有)在关联交易中
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发行人必须与本人控制的企

业进行关联交易,则本人/本人承诺,均严格履行

相关法律程序,遵照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

将促使交易的价格、相关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公

平合理,不会要求发行人给予与第三人的条件相

比更优惠的条件。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

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本承诺持续有

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16、公司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郑重

承诺: 一、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中国证
                                              是   不适用
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 5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

备案(如需)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承诺按

照二级市场价格进行回购,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

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
司股票已停牌,则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

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

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

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

应调整。二、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

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

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

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

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

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

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

印花税等损失。三、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

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

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17、公司关于分红的承诺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

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 规划制订的考虑因素公

司立足于长远及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综合考虑

公司所处行业特征、经营情况、发展计划、股东

回报、融资成本及外部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

者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订原则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听

取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

监事的意见,采用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

兼顾股东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积极实施科 是   不适用

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维护公司股东

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第三条 未来三年

(2014-2016 年)具体回报规划(1)公司应实施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当年的实
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2)公司可以采取现

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

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3)公司应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如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 20%。(4)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且应当符合:① 公司处于成熟期

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

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利润分

配总金额的 80%;② 公司处于成熟期且有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利润分配的总金

额 40%;③ 公司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利润分配总金额的 20%。公

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

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随着公

司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

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的最低比例。第四条 回报规划

的决策和监督机制(1)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应

广泛听取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的意见,结

合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资金需求计划等

因素,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

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就利润

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2)股东大会对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

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3)

公司当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

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

未进行现金分红,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4)公司在向个人股东分配股利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

务总局发布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

定》,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公司监

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6)公

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

扣减该股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由董事会作出决

议,然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进行表

决。第七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第八

条 生效及解释本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18、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司全

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稳定公司股价:

一、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公司价值

的高度认可,进一步促进和发挥公司员工积极

性、创造性,公司承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

月内,适时公布股权激励方案,授予股权激励对

象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二、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管理层稳定。

公司将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依靠国内领先的技

术优势和专业应用领域的先发优势, 不断提高

公司核心产品的技术研发和创新水平,完善公司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体系,巩固公司在 是      不适用

轨道交通机务运用安全领域的技术优势和先发

优势,引进优秀的人才和先进的理念,加大研发

力度,不断开发出优质的轨道交通机务运用安全

系统,满足轨道交通行业发展需要,以稳定的业

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2018 年 3 月 23 日,中国证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监会向中金公司出具了《关

                                            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增加

                                            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

                                            合规检查报告措施的决定》

                                            ([2018]60 号),指出中金

                                            公司投行业务开展中在两

                                            个新三板推荐挂牌业务中

                                            存在对财务、业务等方面核

                                            查不充分的情况,在一个

                                            ABS 项目中存在对专项计

                                            划底层基础资产尽职调查

                                            的独立性不足的情况,违反

                                            了相关规定。基于此,对中

                                            金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增加

                                            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

                                            合规检查报告的监管措施。

                                            中金公司收到上述监管措

                                            施决定书后,对监管措施决

                                            定书中指出的问题高度重

                                            视、积极整改,一方面进一
                            步完善相关业务流程、细化

                            尽职调查指引,另一方面对

                            新三板挂牌及资产证券化

                            项目的执行统一加强管理,

                            要求相关项目执行团队进

                            一步加强尽职调查以及工

                            作底稿的收集工作,强化对

                            项目的内控审核及问责,就

                            相关监管要求、业务规则组

                            织内部培训与案例学习。中

                            金公司法律合规部制定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境内投资银行业务合

                            规检查办法》,进一步加强

                            对相关项目的合规检查,督

                            促项目组加强项目执行质

                            量和项目工作底稿质量。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运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跟踪报告》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潘志兵




                     沈璐璐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