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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鲍斯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4-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2531000

申报时间:2018 年 4 月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鲍斯股份”、“发行人”或“上
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于 2015 年 4 月完成,持续督导期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
荐机构”)作为鲍斯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海通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
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1
联系人                                       张刚、赵慧怡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项目                                      内     容

发行人名称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441

股本                     662,333,171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尚桥路18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尚桥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陈金岳

实际控制人               陈金岳

联系人                   陈军

联系电话                 0574-8866152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5年4月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鲍斯股份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海通证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
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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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代表人及时审阅上市公司文件及其他相关附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文件事前审阅,未事前审阅的,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文件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三)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546 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12 万股,发行价为
每股人民币 9.81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20,718.72 万元,扣减券商承销费及保
荐费 2,300 万元后,海通证券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其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 397468583492 银行账号内人民币 9,207.65
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 33101997500052501352 银行账号内
人 民 币 3,679.10 万 元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奉 化 支 行
33101997500052501369 银行账号内人民币 5,531.97 万元。另扣减招股说明书印
刷费、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和网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新
增外部费用 1,105.12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7,313.60 万元。上述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5]1408 号)。

    公司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以及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奉化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在上述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的存储专户,进行专户存储。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结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的
净额)余额为 0.10 万元。

    保荐代表人已向银行核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情况。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
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了监管协议,不存在违反《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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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对于发
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在现场检查报告中进行披露,并对发行人年度
报告中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平公允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经营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也不会
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发表公开声明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人发表公开声明的事项,保荐机构也未
曾发表过公开声明。

    (六)向交易所报告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无向交易所报告的关注事项。

    (七)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
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八)其他持续关注事项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海通证券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业绩、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
情况、股权变动情况、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采购和销售变化情况、核心技术变
化情况、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等事项。

五、对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及参与保荐工作的评价

    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积极配合保荐工作,按
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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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保荐工作的情况:在参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相关工作中,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均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积极配合保荐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
件送交保荐机构,参与相关问题的讨论、协商并发表意见。

六、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生的
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上述情况。

七、 其他申报事项

    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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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   刚            赵慧怡




    法定代表人:
                            周杰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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