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 规定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决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执行新修订的金 融工具会计准则。 独立董事:董新龙、徐衍修、黄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