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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鲍斯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12-04  

						证券代码:300441          证券简称:鲍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9-094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提议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以通讯的方
式通知了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其中董事柯
亚仕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参加,会议由董事长陈金岳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将于 2019 年 12 月 22 日届满,根据《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陈金岳、陈立
坤、柯亚仕、徐斌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任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
逐项选举产生。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

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
运行,在新一届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董事职责。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表决情况: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将于 2019 年 12 月 22 日届满,根据《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董新龙、徐衍
修、黄惠琴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第四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
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选举产生。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表决情况: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日常流
动资金的需要,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促使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在保证募集资金

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新世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拟使
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不超过 2,000 万元暂时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
本次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详见同日
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表决情况: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

    (四)审议通过《关于重组募投项目完结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

    根据公司公告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26,250.40 万元用于交易现金对价、募集配套资金净额中 8,148.03 万
元将用于阿诺精密“精密数控机床用高效切削刀具扩产项目”、1,803.84 万元将
用于阿诺精密“研发中心项目”、1,000 万元用于交易涉及的税费及中介费用。

    截止 2019 年 11 月底,阿诺精密“精密数控机床用高效切削刀具扩产项目”、
“研发中心项目”、交易现金对价、交易涉及的税费及中介费用项目均已完结,
节余资金 421.13 万元(含利息收入),为更加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公司拟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所
需。

    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重组募投项目完结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事项,有利于最大程度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组募投项目完结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公告》。

    表决情况: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上述第一第二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提请拟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特此决议。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利用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配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4 日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陈金岳,男,1964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司

创始人,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奉化区人大代表、奉化区工商联
副主席、压缩机协会理事。曾任奉化大桥成立合金材料厂、奉化市精达机械
厂负责人。2005 年 5 月起至今任上海鲍斯执行董事,2008 年 5 月至 2010

年 10 月任鲍斯有限执行董事,2010 年 12 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2016 年
7 月开始兼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的制定。现同时担
任怡诺鲍斯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宁波鲍斯工业品新零售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

    陈金岳先生通过怡诺鲍斯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12,793,74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29%,陈金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8,926,01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35%,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他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除与公司董事陈立坤为父子关系,与公司副总

经理楼俊杰为舅甥关系外,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存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
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陈立坤,男,1988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
学历。2010 年 12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现同时担任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宁波金诚泰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宁波金晟芯影像
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陈立坤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9,720,000 股,除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金岳为
父子关系,与公司副总经理楼俊杰为堂兄弟关系外,与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柯亚仕,男,1964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德国柏林工业大学(TU Berlin)

博士工程师(Dr.-Ing.)学位。1994 年-1996 年于西安交通大学任教,1994 年获
副教授职称。曾任常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国际合作部任经理,德国
钴领集团总部应用工程师,德国钴领集团中国工厂厂长。2002 年 1 月-2016
年 4 月任苏州阿诺精密切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2016 年 4 月
至今任苏州阿诺精密切削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16 年 6 月至今任

本公司董事、总工程师;现同时担任苏州阿诺精密切削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州和风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苏州哈勒数控磨床有限公
司董事长、常熟万克精密工具有限公司董事长、苏州阿诺刀具技术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柯亚仕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15,998,620 股,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

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徐斌,男,1976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
历,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曾任奉化市工商局科长,民革宁波市委会主任
科员,宁波鲍斯东方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副总经理。

    徐斌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
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
格。




    董新龙,男,1964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

教授,博导,历任宁波大学材料科学与力学研究中心助教、讲师,宁波大学
工学院副教授、教授、副院长,香港科技大学机械工程系高级访问学者,现
任宁波大学机械工程与力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董新龙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
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

资格。




    徐衍修,男,1966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
生学历,一级律师,中共党员,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
济法专业研究生。曾任职于巨化集团公司法务专员,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主任,宁波市人

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宁波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委员,宁
波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宁波大学特聘硕士研究生导师,宁波仲裁委员会仲
裁员。业务领域主要是重组并购、外商投资、破产重组、公司金融等。2016
年 12 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现同时担任宁波禾牧农产品有限公司监事、
浙江创见新农现代农业规划咨询有限公司监事、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衍修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
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
资格。




    黄惠琴,女,1973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
生学历,会计学副教授,宁波市会计领军人才。现为宁波大学商学院会计系副教
授,兼任宁波市会计学会理事、宁波市会计专家库成员。2019 年 4 月至今担任
本公司独立董事。现同时担任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百
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黄惠琴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