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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杰电气: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03-02  

						    证券代码:300444           证券简称:双杰电气   公告编号:2020-018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
分配机制,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
的监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北京
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或“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董事会在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的意愿和要求,在保证公司正常业务发展和财务稳健的前提下,以可持续
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在满足现金分红
情况下,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适当的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第二条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在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应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结合自身实
际情况、未来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

    1、公司在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前提下,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或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的
30%。若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或实现现金分红影响公
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进行研发项目投入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3)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4)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 0.1 元;
    (5)公司拟回购股份,回购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
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
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在确保足额分配现金股利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另行增加股
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
    4、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分配条件、方式与程序参照年度利润分配
政策执行。
    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目标及资金需求等因素,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
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公司当年完成利润分配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进一步扩大公司的经营
规模、优化财务结构,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公司未来发展目标,最终实现股东
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回报规划。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
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规划作出适当的修改,调整后的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发表确认意见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进行分红回报规划的审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执行。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当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条     本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