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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凯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3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
了认真的核查,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
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
发展;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2018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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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四、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
等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
效的贯彻和执行,在公司经营的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关键环节、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风险管理控
制作用,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对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
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2018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等交易
均系基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是必要的,关联交易
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系公司 2019 年生产经营、正常发展所需,符
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情况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 4.00 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对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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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八、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 2018 年发布《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
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项的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
变更。

    九、独立董事关于提名张志军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张
志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第三
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我们认为:根据张志军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没有发现其中国
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具
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

    我们同意张志军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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