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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信股份: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0-05-07  

						证券代码:300447           股票简称:全信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9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0 年 5 月 6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454 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5.42 元/股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4 月 3 日,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全信
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核实<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 年 4 月 4 日至 2020 年 4 月 14 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
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
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4 月 18 日,公司披
露了《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
2020-010)。
     4、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12)。
     5、2020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八次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
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
定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6 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
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 48 名激励对象授予 454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0 年 5 月 6 日。
    2、首次授予数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54 万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 1.56%。
     3、首次授予人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48 人,
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
事、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4、首次授予价格:5.42 元/股。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
回购的本公司股份。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
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
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
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
激励计划的原则回购注销。
     ①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
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②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
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 若预留部分在 2020 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
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
     - 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
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① 本 激励 计 划首 次 授 予的 限 制性 股 票 解除 限 售考 核 年 度为
2020-2022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
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

     ②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
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 若预留部分在 2020 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
     - 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出,则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或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或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60%。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或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8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只有公司满足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
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公司如未满足当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
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
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
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和(C)三个档次。若激励对
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
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
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则上一年度激励
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公告日公司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1     刘琳        董事                15             2.71%            0.05%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47 人)        439             79.26%           1.51%
              预留                    99.86            18.03%           0.34%
              合计                    553.86            100%            1.90%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

 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

 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

 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公司
 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
 均无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 — —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 量 》 的 相 关 规 定 , 公 司 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
 的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6 日,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限制性股票
的激励成本,则 2020 年-2023 年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
表:
 限制性股票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454            1009.75       437.56     387.07     151.46     33.66

    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
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对
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
准。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认购股票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未向激励对象
因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但不限于为其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等,亦不存在该等计
划或安排。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
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
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相符。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
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
就。
    监事会同意以 2020 年 5 月 6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48 名激励对象
授予 454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
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6 日,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
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3、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
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公司激励机制,增强董事、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0 年 5 月 6 日为首次
授予日,向 48 名激励对象授予 454 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日的确定等授予事项已取得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授予对象、授予
数量、授予日的确定等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劵法》《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实施的法律障碍。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尚需公司依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事项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报告出具日,全信股份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
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
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一、备查文件
    1、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八次会议决议;
    2、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七次会议决议;
    3、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4、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特此公告。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