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拓红外: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30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
规定,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北京康拓红外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与致同审计项目负责人的充分沟通,我们认为:聘请致同符合国资管理要
求,致同已取得上市公司服务要求的相关资质,能够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
同意聘请致同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全体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仔细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公司营运所需,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严格遵循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2.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3.我们一致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
范运作指引》、《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执
行关联交易计划。
三、关于补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董事候选人王梓郡先生的提名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之情形。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上市公司董事岗位职责的要求,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王梓郡先生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郑卫军
梁上上
宋建波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