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拓红外: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16
证券代码:300455 证券简称:康拓红外 公告编号:2019-076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1 月 14 日—2019 年 11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4 日 15:00 至 2019 年 11 月 15 日 15:00 的任意时
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环保科技示范园 7 号院 2 号楼北京
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5 层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赵大鹏董事长
6. 会议召开合法、合规说明: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6 人,代表股份 406,348,72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3.91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01,571,641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3.16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4,77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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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7514%。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1 人,代表股份 9,955,48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56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178,4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81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4,777,081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7514%。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议案 1.00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暨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3,460,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91%;反对
2,888,7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0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66,771 股 ,占出席 会议中 小股东 所持股份 的 70.9837% ;反对
2,888,7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016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 2.00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62,071 股 ,占出席 会议所 有股东 所持股份 的 70.9365% ;反对
2,893,4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9.063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62,071 股 ,占出席 会议中 小股东 所持股份 的 70.9365% ;反对
2,893,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0635%;弃权 0 股(其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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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 3.00 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3,414,6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779%;反对
2,888,7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09%;弃权 45,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21,371 股 ,占出席 会议中 小股东 所持股份 的 70.5277% ;反对
2,888,7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0163%;弃权 45,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60%。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包林律师和张有为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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