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合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跟踪报告2019-08-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赢合科技(300457)
保荐代表人姓名:史松祥 联系电话:0755-23835265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征源 联系电话:010-6083307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0次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
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
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列席,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
就有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
保荐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会议议案
进行了核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
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列席,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
就有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
保荐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会议议案
进行了核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
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列席,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
就有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
保荐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会议议案
进行了核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
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2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1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变更保荐代表人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已经变更完毕,相关资料已交接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不存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无,拟下半年展开培训工作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无 不适用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3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无 不适用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无 不适用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履行承诺
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维东、许小菊:
(1)2016 年 05 月 16 日做出的关联交易承诺:“在本次收购
完成后,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赢合科技及其控股
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赢合科技及
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
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
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
实保护赢合科技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2)2016 年 05 月 16 日做出的同业竞争承诺:“本人目前没 是 不适用
有从事、将来也不会利用从赢合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获取的
信息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赢合科技及其控股子公
司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3)2015 年 05 月 14 日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期
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
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4)2015 年 05 月 14 日做出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4
“持股意向,作为赢合科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人持
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
票。本人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作出的有关股
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根据个人经济状况及赢合科技股票价
格走势择机进行适当的增持或减持。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
持计划。在持股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累计净减持的股
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持股锁定期届满之日所持股份总数的
30%。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赢合科
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上市后,赢合科技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
行为的,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
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在赢合科技上市后,只要本人持有
或控制的公司股份总数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5%,本人在减持
前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具体的减持计划。”
2、深圳市雅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1)2017 年 02 月 27 日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自本次发行
取得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将不转让本公司
因赢合科技本次发行而取得的赢合科技股份。自本次定向发
行结束之日起,由于赢合科技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使得 是 不适用
本公司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本公司承诺亦遵守上述约定。
本公司因赢合科技本次发行而取得的赢合科技股份的锁定期/
限售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
司将根据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3、徐鸿俊:
(1)2017 年 02 月 27 日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自本次发行
取得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本人因赢合
科技本次发行而取得的赢合科技股份。自本次定向发行结束
之日起,由于赢合科技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使得本人增 是 不适用
持的上市公司股份,本人承诺亦遵守上述约定。本人因赢合
科技本次发行而取得的赢合科技股份的锁定期/限售期的规定
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监管机
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赢合科技
(1)2015 年 05 月 14 日做出的 IPO 稳定股价承诺:“公司股
票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
于按照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公司净资产总额除以当日公 是 不适用
司股本总额计算得出的每股净资产。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条
件成就后 10 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
方案中的回购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值,回购比例不低
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具体方案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
5
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具体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回购股票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回购股份具体方案之日起六个月内。”
5、王维东、许小菊、王胜玲、何爱彬、田兴银、陈诗君、张
铭、刘明
(1)2015 年 05 月 14 日做出的增持义务承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
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其将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
股份。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 是 不适用
股份的资金数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分
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 20%,
但不超过 50%。上述股东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
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
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出
具了如下承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是 不适用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拟在任
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交易所备
案。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019 年 6 月底,原保荐代表人朱春元因个人
原因调离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史
松祥接替朱春元负责赢合科技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项目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相关业务已交接完毕,
6
并于 2019 年 7 月 2 日向证监会报送变更保代的相
关材料。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存在以下中国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19 年 3 月 1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公司管理部对我公司保荐的朗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朗新科技”)出具了《关于对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
函【2019】第 21 号),认为朗新科技使用自有资
金购买了较大金额非保本浮动收益的银行理财产
品未事先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
我司及朗新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2、2019 年 3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大基因”)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华大
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19】32 号),认为华大基因订单型收
入确认依赖的系统存在漏洞,相关收入核算不规
范,部分项目型收入核算与会计政策不一致,相
关收入核算不规范,规范运作程度不高。
我司及华大基因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
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2019 年 4 月 1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7
板公司管理部对我公司保荐的阳光电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电源”)出具了《关于对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
函【2019】第 33 号),认为阳光电源未及时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阳光电源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4、2019 年 4 月 2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公司管理部对我公司保荐的博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博创科技”)出具了《关于对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
函【2019】第 37 号),认为博创科技 2018 年度业
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净
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正。
我司及博创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5、2019 年 4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博腾制药”)出具《关于对重庆博
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19】4 号),认为博腾制药以预付货款
方式通过部分供应商及个人将资金划转至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的企业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及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博腾制药未就相关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博腾制药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8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9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史松祥 胡征源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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