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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科文化: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7-06  

						证券代码:300459          证券简称:金科文化           公告编号:2018-094


                   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金科过氧化物股份有限公司向王
健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43 号)核准,
并经深交所同意,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募集
配套资金认购方王健、杭州艾泽拉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科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绍兴上虞硅谷科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上海君煜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3,443,103 股,发行价格为
每股 15.7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05,732,165.34 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
用 18,000,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2,087,732,165.34 元,已由主承销商东方花旗
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
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7,745,283.02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
额为 2,079,986,882.32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174 号)。公司已将全
部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中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
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水支行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存放在浙
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专项账户(专户号码为:
18803012010090002967)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全部转存至新设的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水支行开立了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专户号码为:8110801013101458881,并于近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天水支行、东方花旗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终止了与浙
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东方花旗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
    为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体系,待公司将存放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专项账户(专户号码为:18803012010090002967)的募集资金
本息余额全部转存至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水支行开立的新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专户号码为:8110801013101458881)后,择期注销上述浙江稠
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专项账户。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水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801013101458881,
截至 2018 年 6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支付本次交易现
金对价的部分募集资金的存储和后续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东方花旗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
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方花旗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东方花旗的调查与查询。东方花旗每
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东方花旗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石波、黄玮可以随时到开
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东方花旗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方花旗。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方花旗,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东方花旗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东方花旗
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
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
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方花旗出具对账单或向东方花旗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方花旗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东方花旗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方花旗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开户银行、东方花旗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