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高伟达: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7-17  

						证券代码:300465     证券简称:高伟达     公告编号:2017-094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7月17日(星期一)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17年7月17日上午9:30到11:30,下午13:00到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16日15:00至
2017年7月17日15:00的任意时间。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高斓大厦16
层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伟先生

    6、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会议出席情况

    1、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2人,代
表股份60,872,7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5158%。其中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现场投票的股
东22人,代表股份60,872,7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5158%。

    股东鹰潭市鹰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鹰潭市锐鹰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股东鹰潭市华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委托授权代表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关联交易,上述股东对第一项至第八项议案回
避表决。

    2、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创业
板A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871,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其
中,因 未投票 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 东所持 股份的
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7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其
中,因 未投票 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 中小股 东所持 股份的
0.0057%。

    二、 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871,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其
中,因 未投票 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 东所持 股份的
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7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其
中,因 未投票 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 中小股 东所持 股份的
0.0057%。

    三、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
划(认购创业板A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871,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其
中,因 未投票 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 东所持 股份的
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7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其
中,因 未投票 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 中小股 东所持 股份的
0.0057%。

    四、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4.01 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871,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其
中,因 未投票 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 东所持 股份的
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7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其
中,因 未投票 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 中小股 东所持 股份的
0.0057%。

    4.02 发行股份限售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871,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其
中,因 未投票 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 东所持 股份的
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7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其
中,因 未投票 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 中小股 东所持 股份的
0.0057%。

    五、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871,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其
中,因 未投票 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 东所持 股份的
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7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其
中,因 未投票 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 中小股 东所持 股份的
0.0057%。
    六、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871,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其
中,因 未投票 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 东所持 股份的
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7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其
中,因 未投票 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 中小股 东所持 股份的
0.0057%。

    七、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871,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其
中,因 未投票 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 东所持 股份的
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7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其
中,因 未投票 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 中小股 东所持 股份的
0.0057%。

    八、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
购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871,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其
中,因 未投票 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 东所持 股份的
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7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其
中,因 未投票 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 中小股 东所持 股份的
0.0057%。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高伟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7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