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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伟达: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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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高伟达”)委托,指派律师出席高伟达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现行的《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高伟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高伟达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高伟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高伟达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高 伟 达 董 事 会 于 2017 年 10 月 28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上发布《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决议的公告》、《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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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的议案。
       经合理查验,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高伟达已按照有关规
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高伟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提案的提出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高伟达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桥路 32 号高斓大厦 16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于伟先生主持。
    高伟达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高伟达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经合理查验,高伟达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 15 日
通知股东,高伟达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
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高伟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股东代理
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 18 名,代表股份 56,933,642 股,占高伟达股份总数的
12.6412%。经合理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高伟达核查确认,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股份 33,900 股,占高伟达股份总
数的 0.0075%。
    据此,高伟达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22 名,合计代表股份 56,967,542 股,占高伟达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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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487%。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高伟达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
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合理查验,出席高伟达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所列出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最后高伟达按照《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清点、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高伟达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高伟达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高伟达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如下:

                             同 意 股 份 反对股份 弃权股份 同 意 股 份
             议案
                             数(股)    数(股) 数(股) 所占比例
    《关于第二次调整公司
1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    56,950,842       16,700           0          99.9707%
    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2   A 股股票预案(第二次     56,950,842       16,700           0          99.9707%
    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
    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3                            56,950,842       16,700           0          99.9707%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
    议案》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
4   用情况的报告(修订稿)   56,950,842       16,700           0          99.9707%
    的议案》
    《关于创业板非公开发
    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
5                            56,950,842       16,700           0          99.9707%
    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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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7 年度创业
  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6                         56,950,842        16,700           0          99.9707%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根据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通过。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高伟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
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吴   琥




                                                    宋沁忆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