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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厚普股份:关于时任董事长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收到四川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公告2019-12-02  

						            证券代码:300471          证券简称:厚普股份            公告编号:2019-071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时任董事长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收到
                      四川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厚普股份”)时任董事长江涛先
生、时任财务总监胡安娜女士、时任董秘黄凌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
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江涛等 3 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39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
决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江涛先生、胡安娜女士、黄凌先生:

    经查,你们分别作为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普股份”或“公司”)
的时任董事长、时任财务总监、时任董秘,对公司以下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一、财务核算违反会计准则并导致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

    1、厚普股份在 2017 年收到前期与华气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新能昆仑能源有限
公司部分退货设备,涉及前期已确认的收入金额分别为 367.52 万元、135.43 万元,但公司
未按《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及时进行入库验收和会计处理,迟至 2018
年才对上述退货收入进行核销处理,导致 2018 年年报少计收入 502.95 万元、少计成本
95.48 万元、少计利润 407.47 万元。

    2、厚普股份下属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承建光伏
项目,因 5 家业主方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宏达公司自 2018 年 2 月份起按合同约定获
得上述工程业主方公司的财务核算及资金的代管权限,项目新形成的资产以及收益全部归宏
达公司所有,但公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将上述工程业主方公
司形成的项目收益 140.44 万元纳入 2018 年度财务核算,导致 2018 年年报少计收益 140.44
万元。
    二、未披露一致行动人及合并持股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涛配偶谭永华自 2011 年起持有公司股份,截至目前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 21 万股,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属于控股股东江涛的一
致行动人。厚普股份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八条规定,在历年年报中将谭永华作为江涛一致行动人披露合并
持股信息。

    三、关联方未回避关联交易董事会表决,披露与事实不符

    2018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设
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与董事兼副总经理夏沧澜合资成立青岛诺安科技有
限公司。经查,夏沧澜参与了董事会表决并投出赞成票,未按规定回避表决。公司公告称夏
沧澜回避了表决,虽在表决情况披露中扣除了其表决票,但相关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

    你们在厚普股份以上事项中,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现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
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
视,引以为戒,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上述情况再
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