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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元科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7-06-27  

						                         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安股字 2017 第 036 号



致: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北京万向新元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北京万向新
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
简称“《提示性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
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
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 2017 年 6 月 8 日召开第二十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并于 2017 年 6 月 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投
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2017 年 6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发出了《提示性公告》,对因确认非交易日亦可进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而相应调整该等投票开始时间作出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朱业胜主持,完
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




                                      2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6 月 26 日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2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7,1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10%,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7,1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1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8,680,2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6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3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以下
议案均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朱业胜、曾维斌、姜承法及北京世纪万向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该等关联股东均非中小投资者;以下议案均涉及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须经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05,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680,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4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1、交易对方及交易标的


    表决情况:同意37,205,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680,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2、标的资产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表决情况:同意37,205,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680,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3、期间损益归属

    表决情况:同意37,205,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680,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4、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同意37,205,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680,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5、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37,205,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680,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6、发行股份的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6
    表决情况:同意37,205,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680,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7、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同意37,205,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680,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8、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37,205,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680,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7
    2.9、锁定期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37,205,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680,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10、利润承诺与补偿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37,205,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680,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11、拟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同意37,205,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680,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
    表决结果:通过。

    2.12、标的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表决情况:同意37,205,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680,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
果:通过。

    2.13、配套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37,205,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680,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14、决议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37,205,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680,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05,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680,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05,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680,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05,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680,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订立附条件生效的〈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与清投智能(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05,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680,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公司订立附条件生效的〈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与清投智能(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
绩补偿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05,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680,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05,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680,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05,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680,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
三条规定的议案》




                                   12
    表决情况:同意37,205,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680,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
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05,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680,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
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05,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680,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1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05,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680,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14、《关于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证券服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05,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680,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14
    15、《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
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05,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680,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16、《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05,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680,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17、《关于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摊薄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情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05,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680,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6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创业板)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章页]




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林 丹 蓉




                                     经办律师:
                                                    刘春景




                                                       张晓庆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7 层,邮编:10003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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