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嘉微: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3-17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18 年 3 月 1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
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条件。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
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不存在禁止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审议本议案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以 2018 年 3 月 16 日为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 40 名激励对象授予 49.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经审查被提名人伍志英女士个人履历、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没有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任职的情况。同意补选伍志
英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 2018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赖湘军、张 玲、余小游
2018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