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嘉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19-04-1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景嘉微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央 联系电话:021-38676534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泽 联系电话:021-38675954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是。已督导景嘉微建立健全各项规章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
制度。
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3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是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重大问题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及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
项目 工作内容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8 年 12 月 25 日
募集资金管理的一般规定,募集资金
专户储存制度和募集资金使用制度;
对外投资的审议规则和披露规则以
及特殊情形下的适用办法;关联人和
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的审议规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则和披露规则、日常关联交易的审议
和披露适用办法、免于审议的关联交
易和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
规范;对外担保的审议规则和披露规
则等内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无 不适用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2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聘请的中介机构
无 不适用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一)IPO 时做出的承诺
1、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关于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及延长股 是 不适用
份锁定期的承诺
3、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
是 不适用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是 不适用
在创业板上市披露事项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5、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是 不适用
6、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是 不适用
7、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是 不适用
8、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做出的承诺
1、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方关于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是 不适用
相关承诺
2、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方关于股份限售相关承诺 是 不适用
3、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鉴于公司 2018 年实施了非公开发行 A 股事
项。根据保荐协议,公司持续督导机构仍为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国泰君安证券,保荐代表人变更为黄央、陈
泽。
3
报告事项 说明
2018 年 9 月 25 日,鉴于国泰君安证券及两
名保荐代表人黄央、陈泽在保荐景嘉微申请
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申报时未能发
现并披露申请人原独立董事张玲曾被行政
处罚事实的情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国泰君安证
券及两名保荐代表人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18]87 号),决定对国泰君安证
券及两名保荐代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 管措施。
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在知悉景嘉微申报文件中未能发现并披露
整改情况 公司原独立董事张玲曾被行政处罚事实的
情形,国泰君安证券高度重视,并积极整改。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采取的监管措施决定后,
国泰君安证券针对该项目并结合投行项目
运作执行质量的状况,对投行业务内部控制
制度的健全性与内控流程进行了自查和整
改,同时对景嘉微事件进行了深刻反思和总
结,国泰君安证券以及国泰君安投行委对投
行线相关责任人和保荐代表人进行了责任
追究、合规问责和其他进一步的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 央 陈 泽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