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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景嘉微: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3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发
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进行的合理变更,并按要求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使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赖湘军、伍志英、余小游
                                                          2019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