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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隆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1-18  

						 证券代码:300475          证券简称:聚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1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通知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0
年 1 月 2 日、1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04)、《关于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9)。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1 月 17 日(星期五)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7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宣城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北路 16 号公司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凌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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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13,991,5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3305%。其中,参
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13,050,1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01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 5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41,4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13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13,236,14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470%;反对 5,45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弃权 750,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05%。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
为:同意 18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568%;反对 5,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89%;弃权 7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6643%。
    2、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刘军先生、刘翔先生回避表决。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6,610,52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1330%;反对 177,85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4%;弃权 754,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66%;反对 177,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2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911%;弃权 75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423%。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发友、李化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法律意

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
    特此公告。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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