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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纵科技: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2019-05-08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
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科技”、“公
司”或“发行人”)2015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
机构,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合纵科技
股票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
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法定代表人                      薛军

保荐代表人                      冯震宇、崔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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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021-33389709,021-33389756

其他                                 是否更换保荐代表人或其他情况:1、2015 年 12
                                     月 17 日,鉴于本保荐机构与公司签署了《非公
                                     开发行股票保荐协议》,故保荐机构授权崔勇
                                     先生接任原首发上市之保荐代表人张卫东先
                                     生,具体负责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上市的尽职
                                     推荐工作、首发上市及本次非公开发行上市的
                                     持续督导工作。2、2018 年 8 月 24 日,本保荐
                                     机构原保荐代表人罗捷因离职原因,不再继续
                                     履行对合纵科技的持续督导职责。为了更好地
                                     履行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职责,本保荐机构决
                                     定指派冯震宇接替罗捷履行合纵科技的持续督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导工作。

中文名称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eijingHezongScience&TechnologyCo.,Ltd.

成立日期                    1997 年 04 月 15 日
注册资本                    582,194,642 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嘉华大厦)D 座 1211,12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嘉华大厦)D 座 1211,12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336146947
法定代表人                  刘泽刚

董事会秘书                  冯铮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股票简称                合纵科技
公司股票代码                300477

       四、保荐工作概述

       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合纵科技的持续督导期为 2015 年 6 月 10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根据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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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通过现场核查、列
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核信息披露材料等方式,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
保荐工作具体如下:
    1、督导发行人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敦促发行人制定实施《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流程,并对发行人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的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了事先审核。督导期内,发行人及时、准
确披露了所有重大信息,未出现重大遗漏、重大错误披露等情形,报送交易所等
监管部门要求的材料及时准确。
    2、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协助发行人修订
完善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等内控制度及董事会、独立董事工作细
则等公司治理基本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股权变动等重大
决策程序。
    3、督导发行人切实依照承诺管理、使用募集资金。根据发行人、保荐机构、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每月根据专户银行寄送的对账单对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定期、不定期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对专户资金余额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掌握募集资金使用及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4、严格履行专项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督导期内,分别对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募投项目实施周期调整、专户变更等事项进行核查,出具相应核查意见。
    5、组织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培训,提高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金融知识、
守法意识。保荐代表人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按规定组织培训学习,重点对董事、
监事、高管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证券金融财务法律法规培训。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及时报送年度保
荐工作报告,认真开展持续督导自查工作,保持与监管人员业务联系。持续督导
期间,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
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重大
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规规定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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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 10 月 28 日,合纵科技公告了《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保荐
机构在持续督导上市公司 2016 年第三季度经营情况时发现上市公司期间存在未
履行审议程序置换预先投入的情况。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
保荐机构在核查上述问题后严格督促上市公司进行更正,上市公司积极配合相关
整改工作。合纵科技于 2016 年 11 月 4 日将应用于偿还该笔银行贷款的募集资金
及孳息转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于 2016 年 11 月 8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
的议案》。此外,应上市公司要求,保荐机构于 2016 年 11 月 23 日对合纵科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等进行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规及案例解读方面的培训,确保包括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在内的主要人员加强学习
并充分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强化其
管理募集资金的规范意识,公司相关人员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有了深入的理解,使用募集资金的规范意识得到强化,更加重视后续
募集资金监管的沟通工作,这对上市公司日后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中国证监会、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等重大事项。

    六、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合纵科技能做到及时发出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会议通知并提前将有关
会议资料送交保荐代表人;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
补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
训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合纵科技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
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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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合纵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完成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
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合纵科技的信息披露
工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各期定期及临时公告均进行了披露及补充
披露,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合纵科技 2015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对账单、不定期现场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获
取了合纵科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及募集资金投入情况的说明,同时结
合合纵科技持续督导期间出具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
会计师的鉴证意见,保荐机构认为:1、合纵科技募集资金存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2、合纵科技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已
披露情况相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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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合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的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              __________
                               崔勇                    冯震宇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
                                              薛军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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