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合纵科技 股票代码:300477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泽刚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D1211、1212 信息披露义务人:韦强 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D1211、12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仁增 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D1211、1212 信息披露义务人:何昀 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D1211、1212 信息披露义务人:高星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1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D1211、1212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9 年 12 月 8 日 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 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合纵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 合纵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 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 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目 录 目 录 ........................................................... 4 第一节 释义 .....................................................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 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7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8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 9 第五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0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 1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及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10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 11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权利限制情况 ..................... 13 第六节 前 6 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情况 ............................ 14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5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6 第九节 备查文件 ............................................... 17 一、备查文件 .................................................................................................. 17 二、备查地点 .................................................................................................. 17 附表 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9 附表 2: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1 附表 3: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3 附表 4: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5 附表 5: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7 4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合纵科技、本公司、 指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标的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 指 刘泽刚、韦强、张仁增、何昀、高星 益阳高新、受让方 指 益阳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益阳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刘泽刚、韦强、张仁 《股权战略投资合作协议》 指 增、何昀、高星关于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 权战略投资合作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准则第 26 号》 指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14 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准则第 15 号》 指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 年修订)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说明: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数据计 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刘泽刚 姓名 刘泽刚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20*************** 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 通讯地址 D1211、1212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韦强 姓名 韦强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430*************** 住址 北京市昌平区***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 通讯地址 D1211、1212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三)张仁增 姓名 张仁增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110*************** 住址 北京市丰台区***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 通讯地址 D1211、1212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6 (四)何昀 姓名 何昀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132*************** 住址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 通讯地址 D1211、1212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五)高星 姓名 高星 曾用名 无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612*************** 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 通讯地址 D1211、1212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泽刚、韦强、张仁增、何昀、高星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签 订《共同控制及一致行动协议》,因此构成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最近五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行 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 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7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引入新股东, 改善上市公司经营质量,给公司发展提供动力,优化股东结构,整合资源优势, 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8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在 2020 年以内通过协议转让 的方式将持有公司股份合计不低于 68,873,626 股股票(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不 低于 8.45%)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益阳高新,即刘泽刚转让持 有公司 33,993,514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的 4.17%、韦强转让持有公司 17,205,281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的 2.11%、张仁增转让持有公司 7,773,885 股股份,占公司 股本的 0.95%、何昀转让持有公司 6,588,798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的 0.81%、高 星转让持有公司 3,312,148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的 0.41%,2020 年以内标的公司 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和股份转让总价款等其他具体事宜,将根据深交所协议转让 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后续的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根据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及上述 协议转让实施的实际情况,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 基础上决定是否增加或者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未来信息披露义 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达到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将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9 第五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2019年12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益阳高新签署了《股权战略投资合作协议》, 信 息 披 露 义务人拟 通过协议转 让的方式 在2019 年将 其持有公司 股份 合计 不 超过 49,311,886股(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6.05%)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 让给受让方。其中,刘泽刚转让其持有公司25,099,459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的3.08%、 韦强转让其持有公司12,144,885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的1.49%、张仁增转让其持有公司 5,986,441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的0.73%、何昀转让其持有公司4,626,570股股份,占公司 股本的0.57%、高星转让其持有公司1,454,531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的0.1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及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股权战略投资合作协议》中涉及的股份转让事项的权益变 动为2019年协议转让的股份情况,2019年协议转让的股份实施后刘泽刚、韦强、张仁 增、何昀、高星持有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2019 年转让后 2019 年转让前 转让方 占公司总股本 占公司总股本 持股数量(股) 持股数量(股) 比例 比例 19.94% 刘泽刚 162,561,680 137,462,221 16.87% 10.03% 韦强 81,719,221 69,574,336 8.54% 4.59% 张仁增 37,422,304 31,435,863 3.86% 3.84% 何昀 31,270,207 26,643,637 3.27% 1.82% 高星 14,848,123 13,393,592 1.64% 合计 327,821,535 40.22% 278,509,649 34.17%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合计持有公司34.17%股份。本次权益变 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10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 甲方1(转让方1):刘泽刚 身份证号码:320*************** 甲方2(转让方2):韦强 身份证号码:430*************** 甲方3(转让方3): 张仁增 身份证号码:110*************** 甲方4(转让方4):何昀 身份证号码:132*************** 甲方5(转让方5):高星 身份证号码:612*************** (甲方1、甲方2、甲方3、甲方4、甲方5以下合称“甲方/转让方”) 乙方:益阳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新益 注册地址:益阳高新区东部产业园孵化大楼十二楼 鉴于: 合纵科技致力于成为优秀的配电领域综合服务商,锂电池材料领导厂商,益阳高 新系益阳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益阳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是经益阳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原益阳高新技术产业资产经营总公司改制 而成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各方基于对彼此发展战略的理解和认同,益阳高新拟通过 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转让方所持有合纵科技部分股权,并将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及优势帮 助合纵科技做大、做强,实现各方共赢。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同意将其所持的标的公司总计118,185,512股股票(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14.50%)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受让方,其中,2019 年以内将其所持标的公司总计不超过49,311,886股股票(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 6.05%)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2020年以内将其所持标的公司 总计不低于68,873,626股股票(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不低于8.45%)以及由此所衍生的 11 所有股东权益协议转让给受让方。同时,转让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前转让方应解除 上述标的股份的质押状态。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具体情况见附表1。 2、关于本次股份转让价格的约定 根据深交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本次2019年以内股份转让的定价基准为协议签署 日前一交易日二级市场收盘价,转让价格下限为前述收盘价的90%。经双方协商一致, 本协议项下2019年以内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7.116元/股,预计标的股份的股份转让总 价款为350,903,381元。本协议项下2020年以内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和股份转让总价款, 将根据深交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后续的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 3、保密义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标的公司治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任何影响合纵科技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双方或因本次交易之必须 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 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合纵科技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 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后续安排 本协议为各方合作的基础和依据,本协议签署后,各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审批/审查结果等决定是否继续推进本次交易或进行调整,后续各方进一步 磋商后另行签订协议及/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5、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并依照中国大陆法律解释。 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协商解决;若未能协 商一致,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长沙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 6、附则 本协议自转让方签字、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柒份,各方各持壹份,标的公司留存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表 1: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具体情况 2019 年 2020 年 序号 转让方 转让股份数(股) 转让比例 转让股份数(股) 转让比例 1 刘泽刚 25,099,459 3.08% 33,993,514 4.17% 12 2 韦强 12,144,885 1.49% 17,205,281 2.11% 3 张仁增 5,986,441 0.73% 7,773,885 0.95% 4 何昀 4,626,570 0.57% 6,588,798 0.81% 5 高星 1,454,531 0.18% 3,312,148 0.41% 合计 49,311,886 6.05% 68,873,626 8.45% 附注:1、上述部分计算的差异系由转让比例采取四舍五入造成的。 2、如上述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前,标的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上述转让股份数量将自动作出相应的调整,以保持约定的股份转让比例不变。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权利限制情况 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准则15号》,截至到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 露义务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327,821,53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0.22%。信息披露义 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股份质押等限制情况: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泽刚先生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28,496,368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79.04%,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77%; (2)韦强先生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73,272,705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89.66%,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99%; (3)张仁增先生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33,229,104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88.79%,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8%; (4)何昀先生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6,538,2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52.89%,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3%; (5)高星女士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8,301,86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5.91%,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 13 第六节 前 6 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情况 经自查,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交 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刘泽刚 2019.06.08-2019.07.15 期间通过集合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数 5,834,500 股;韦强 2019.06.13-2019.06.24 期间通过集合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股数 2,860,400 股;张仁增 2019.06.10-2019.06.27 期间通过集合竞价及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股数 1,287,900 股;何昀 2019.06.21-2019.06.26 期间通过集合竞价及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股数 600,030 股;高星 2019.06.14-2019.07.17 通过集合竞价及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股数 720,000 股。 14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15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刘泽刚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韦强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张仁增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何昀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高星 年 月 日 16 第九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嘉华大厦 D1211、1212 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嘉华大厦 D1211、1212 电话:010-62973188 联系人:张舒 17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刘泽刚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韦强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张仁增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何昀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高星 年 月 日 18 附表 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在地 股票简称 合纵科技 股票代码 300477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 刘泽刚 北京市海淀区 名称 务人住址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增加 □ 减少 有无一致行 有 无 □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动人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务人是否为 是 否 为 上 市 公 司 是 否 是 否□ 上市公司实 第一大股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 权益变动方式(可 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本次交易前,公司总股本为 815,072,498 股,公司控股股东、实 披 露 前 拥 有 权 益 际控制人刘泽刚及其一致行动协议人韦强、张仁增、何昀、高 的 股 份 数 量 及 占 星系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27,821,5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40.22%。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泽刚及其一致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行动协议人韦强、张仁增、何昀、高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为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278,509,64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17%。 数量及变动比例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根据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及本次协议转让实施的实际情况不排 是否拟于未来 12 除在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基础上对上市公 个月内继续增持 司股份进行增加相关安排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否 是 否□ 在二级市场买卖 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 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是 □ 否 19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未 是 □ 否 解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 □ 否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 20 附表 2: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在地 股票简称 合纵科技 股票代码 300477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 韦强 北京市海淀区 名称 务人住址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增加 □ 减少 有无一致行 有 无 □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动人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务人是否为 是 否 为 上 市 公 司 是 否 是 否□ 上市公司实 第一大股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 权益变动方式(可 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本次交易前,公司总股本为 815,072,498 股,公司控股股东、实 披 露 前 拥 有 权 益 际控制人刘泽刚及其一致行动协议人韦强、张仁增、何昀、高 的 股 份 数 量 及 占 星系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27,821,5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40.22%。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泽刚及其一致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行动协议人韦强、张仁增、何昀、高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为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278,509,64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17%。 数量及变动比例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根据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及本次协议转让实施的实际情况不排 是否拟于未来 12 除在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基础上对上市公 个月内继续增持 司股份进行增加相关安排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否 是 否□ 在二级市场买卖 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 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是□ 否 控制人减持时是 21 否存在侵害上市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未 是 □ 否 解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 □ 否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 22 附表 3: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在地 股票简称 合纵科技 股票代码 300477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 张仁增 北京市海淀区 名称 务人住址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增加 □ 减少 有无一致行 有 无 □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动人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务人是否为 是 否 为 上 市 公 司 是 否 是 否□ 上市公司实 第一大股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 权益变动方式(可 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本次交易前,公司总股本为 815,072,498 股,公司控股股东、实 披 露 前 拥 有 权 益 际控制人刘泽刚及其一致行动协议人韦强、张仁增、何昀、高 的 股 份 数 量 及 占 星系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27,821,5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40.22%。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泽刚及其一致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行动协议人韦强、张仁增、何昀、高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为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278,509,64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17%。 数量及变动比例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根据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及本次协议转让实施的实际情况不排 是否拟于未来 12 除在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基础上对上市公 个月内继续增持 司股份进行增加相关安排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否 是 否□ 在二级市场买卖 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 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是□ 否 控制人减持时是 23 否存在侵害上市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未 是 □ 否 解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 □ 否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 24 附表 4: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在地 股票简称 合纵科技 股票代码 300477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 何昀 北京市海淀区 名称 务人住址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增加 □ 减少 有无一致行 有 无 □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动人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务人是否为 是 否 为 上 市 公 司 是 否 是 否□ 上市公司实 第一大股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 权益变动方式(可 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本次交易前,公司总股本为 815,072,498 股,公司控股股东、实 披 露 前 拥 有 权 益 际控制人刘泽刚及其一致行动协议人韦强、张仁增、何昀、高 的 股 份 数 量 及 占 星系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27,821,5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40.22%。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泽刚及其一致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行动协议人韦强、张仁增、何昀、高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为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278,509,64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17%。 数量及变动比例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根据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及本次协议转让实施的实际情况不排 是否拟于未来 12 除在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基础上对上市公 个月内继续增持 司股份进行增加相关安排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否 是 否□ 在二级市场买卖 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 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是 □ 否 25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未 是 □ 否 解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 □ 否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 26 附表 5: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在地 股票简称 合纵科技 股票代码 300477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 高星 北京市海淀区 名称 务人住址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增加 □ 减少 有无一致行 有 无 □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动人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务人是否为 是 否 为 上 市 公 司 是 否 是 否□ 上市公司实 第一大股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 权益变动方式(可 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本次交易前,公司总股本为 815,072,498 股,公司控股股东、实 披 露 前 拥 有 权 益 际控制人刘泽刚及其一致行动协议人韦强、张仁增、何昀、高 的 股 份 数 量 及 占 星系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27,821,5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40.22%。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泽刚及其一致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行动协议人韦强、张仁增、何昀、高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为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278,509,64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17%。 数量及变动比例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根据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及本次协议转让实施的实际情况不排 是否拟于未来 12 除在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基础上对上市公 个月内继续增持 司股份进行增加相关安排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否 是 否□ 在二级市场买卖 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 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是 □ 否 否存在侵害上市 27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未 是 □ 否 解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 □ 否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 28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 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刘泽刚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韦强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张仁增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何昀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高星 年 月 日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