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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州高新: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1-16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
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
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关于转让部分土地及房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
认可意见:
    公司拟转让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潘板桥村土地使用权(宗地面积为
33,017.30 平方米)及 1 幢-5 幢和橡胶厂房等 6 项房屋建筑物(合计建筑面
积 16,482.18 平方米)及钢结构棚、厂区道路等 12 项构筑物。本次交易将有
利于进一步盘活公司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实现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交易标
的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坤元
评报(2018)第 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为人民币 5,812.01 万元。本次关
联交易的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
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市场公允价格和正常的商业条件,
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吴长顺


唐有根


涂必胜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