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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州高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6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于2018年11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
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
    2、本次交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获得的资金将对公司的资产状况产生积极影响,
增强公司业务核心竞争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事项。

    二、对转让部分土地及房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转让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潘板桥村土地使用权(宗地面积为
33,017.30 平方米)及 1 幢-5 幢和橡胶厂房等 6 项房屋建筑物及钢结构棚、厂区
道路等 12 项构筑物,将有利于进一步盘活公司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实现公
司资源的有效配置。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对标的土地及房产进行评估,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
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
股东利益的行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
司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转让部分土地及房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审议通过后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吴长顺


唐有根


涂必胜


                                                     2018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