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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州高新: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15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杭州
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议事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董事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选举吕俊坤先生为公司董事的提名、审议及聘任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吕俊坤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材料,其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条件,能够胜任董事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规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
    本次董事的提名、董事会审议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同意将选举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财务
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聘任的高级
管理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

任职条件,未发现有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
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我们认为本次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聘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
同意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独立董事签字:

吴长顺


唐有根


涂必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