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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思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1-19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第三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七次会议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召开,根据《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严谨、实
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施预留授予,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19 年 11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
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
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骨干
及子公司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
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
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 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 万份股票期权。

    二、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和调整结果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对 2018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罗炳勤                           蔡庆虹                        孙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