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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力科技:关于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2019-07-24  

						证券代码:300480           证券简称:光力科技          公告编号:2019-035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力科技”)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赵彤宇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持有的公司 18,000,000 股无
限售流通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 9.38%)转让给深圳市信庭至美半导体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信庭至美”)。

     2、本次转让前,赵彤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92,053,541 股,占公司总股本
47.99%,本次转让后,赵彤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74,053,541 股,占公司总股本
38.61%,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3、本次转让前,信庭至美未持有公司任何股份;本次转让后,信庭至美持
有公司股份 18,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38%,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不涉及二
级市场减持。本次转让能否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一、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彤宇先生的通知,获悉赵彤宇先生
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与信庭至美签署了《赵彤宇与深圳市信庭至美半导体企业(有
限合伙)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或“协议”)。赵彤宇先
生拟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8,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9.38%)
转让给信庭至美。本次转让价格确定为 11.313 元/股,转让总价为 20,363.40
万元。

    本次转让前后,交易各方的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占总股本比                    占总股本比
                股份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例(%)                       例(%)
   赵彤宇         92,053,541        47.99       74,053,541        38.61
  信庭至美            0               0         18,000,000         9.38

    本次转让完成后,赵彤宇先生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地位不变,而信庭至美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二、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赵彤宇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10110***********
   通讯地址: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十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在公司职务: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信庭至美半导体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9 年 6 月 19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NCRMXM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信庭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界处东南侧
卓越世纪中心、皇岗商务中心 4 号楼 2506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卓越世纪中心 4 号楼 2506
    注册资本:21,260 万元
    经营期限: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机械设备、
五金产品、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的销售;无线电及外部设备、网络游戏、多媒体
产品的系统集成及无线数据产品(不含限制项目)的销售;无线接入设备、GSM 与
CDMA 无线直放站设备的销售。(以上各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合伙人信息:普通合伙人深圳市信庭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皇庭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唐若民。
    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赵彤宇先生及信庭至美均不属于“失信被执
行人”。

    (三)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赵彤宇先生与信庭至美及其股东、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各方

    甲方(转让方):赵彤宇

    乙方(受让方):深圳市信庭至美半导体企业(有限合伙)

    (二)标的股份转让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18,000,000 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占
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9.38%)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三)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转让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 1 个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
收盘价的 90%,即每股受让价格为人民币 11.313 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
民币 20,363.40 万元。

       (四)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按如下方式支付:

    (1)乙方应于股份过户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70%,
即人民币 14,254.38 万元支付至甲方账户。

    (2)标的股份过户日后 60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剩余款项,即标
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30%,人民币 6,109.02 万元。

       (五)标的股份的交割

    1、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双方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收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确认意见书后,甲方配合乙方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
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相关过户手续。

    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上市公司 18,00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
司股份总数的 9.38%)。自股份过户日起,双方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根据各自
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按照上市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承担股东相应的权利义
务。

       (六)双方的陈述与保证

    1、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就本次股份转让事项提供相应的文件,履行相应
的披露义务,并确保相关文件及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截至本次股份转让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之前,甲方承诺其未就标的股份设
置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限制,标的股份亦未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采取查封、
扣押等强制措施。

    3、乙方承诺其购买标的股份资金来源合法,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
付股份转让款。

   (七)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
效。

       四、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权益变动主要原因系赵彤宇先生归还质押贷款、降低质押风险;同
时为公司引入优质股东,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股权分布和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健康
良性发展。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不会对公司持续稳定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形。

       2、本次转让前,赵彤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92,053,54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 47.99%。转让后赵彤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74,053,54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 38.6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赵彤宇先生。

       3、本次转让前,信庭至美未持有公司任何股份;本次转让后,信庭至美持
有公司股份 18,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38%,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4、本次交易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
生影响。

       五、股份锁定承诺及履行情况

   1、股份锁定承诺

   (1)股东赵彤宇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招股说明书》中
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
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所持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上市后六个
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
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
申报离职,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
守上述规定。

   本人所持光力科技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
息,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该等承诺,
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光力科技所有。

   (2)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赵
彤宇先生承诺,自2018年6月29日起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份。若违反上述承诺,
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

   2、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赵彤宇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
况。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2、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就本
次股份转让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

     3、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承诺其股份变动将严格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4、本次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
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赵彤宇与深圳市信庭至美半导体企业(有限合伙)之股份转让协议》;

     2、赵彤宇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3、深圳市信庭至美半导体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

     特此公告。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