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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濮阳惠成: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1  

						濮阳惠成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8)-04-082 号


致: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国宝、吕丹丹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等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濮
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董事会发布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召集,公司已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在指定报刊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
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中锋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0 日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濮阳惠成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出具的公司全体股东名册、与会人员签署的《签名册》及与会人员身份资料,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情况如下: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18 年 5 月 3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
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 13 人,代表股份 89,390,6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1605%。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
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41,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股本的
0.0243%。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据此,本所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共计 89,432,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184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 89,390,6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52.1605%;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41,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股本的 0.0243%。本所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
        濮阳惠成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


                2、监票人及计票人。根据本次现场股东大会表决计票方案,每一审议事项
        的表决票由 2 名股东监票人、1 名监事和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并由会议主持人公
        布表决结果。

                3、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
        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
        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4、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具体情况如下:
议案                议案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是否
序号                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通过
       关于公司《2017 年度报告》及其
1                                       89,420,900   99.9873%   11,400       0.0127%      0      0     是
       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
2                                       89,415,900   99.9817%   16,400       0.0183%      0      0     是
       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
3                                       89,409,900   99.9750%   22,400       0.0250%      0      0     是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7 年度财务决算及
4                                       89,420,900   99.9873%   11,400       0.0127%      0      0     是
       2018 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89,420,900   99.9873%   11,400       0.0127%      0      0     是

6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9,420,900   99.9873%   11,400       0.0127%      0      0     是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7                                       89,420,900   99.9873%   11,400       0.0127%      0      0     是
       度的公告
       关于制定《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
8                                       89,420,900   99.9873%   11,400       0.0127%      0      0     是
       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
9                                       89,420,900   99.9873%   11,400       0.0127%      0      0     是
       报告》的议案

                其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议案 3、议案 6 以特
        别决议审议通过。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濮阳惠成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查验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其他规范文件及《公司章
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濮阳惠成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郭   斌




                                    经办律师:黄国宝




                                              吕丹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