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81 证券简称:濮阳惠成 公告编号:2018-042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濮阳惠成电子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 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中锋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89,432,3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2.18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89,390,6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2.16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41,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4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8,396,3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4.89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8,354,6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4.875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41,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24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 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89,420,900 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3%;11,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下列人员之外的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8,384,900 股同意,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2%;11,4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8%;0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89,415,9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7%;16,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下列人员之外的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8,379,900 股同意,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7%;16,4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3%;0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89,409,9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0%;22,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下列人员之外的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8,373,900 股同意,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32%;22,4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68%;0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18 年财务预算报告> 的议案》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89,420,900 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3%;11,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下列人员之外的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8,384,900 股同意,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2%;11,4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8%;0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89,420,900 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3%;11,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下列人员之外的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8,384,900 股同意,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2%;11,4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8%;0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89,420,900 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3%;11,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下列人员之外的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8,384,900 股同意,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2%;11,4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8%;0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89,420,900 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3%;11,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下列人员之外的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8,384,900 股同意,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2%;11,4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8%;0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89,420,900 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3%;11,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下列人员之外的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8,384,900 股同意,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2%;11,4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8%;0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89,420,900 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3%;11,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下列人员之外的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8,384,900 股同意,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2%;11,4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8%;0 股弃权,占出席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黄国宝律师、吕丹丹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以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