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万孚生物:关于变更募投项目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1-17  

						 证券代码:300482            证券简称:万孚生物             公告编号:2017-005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15]1180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
价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
价 格 为 16.00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352,000,000 元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36,984,898.5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15,015,101.50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
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出具信
会师报字[2015]第 410413 号验资报告。
    2016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将原“研发中心和
国家工程实验室能力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由 4,562.55 万元调整为
2,312.55 万元,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 2,250 万元,将原“营销网络
扩建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由 8,101.70 万元调整为 5,051.70 万元,改变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 3,050 万元,合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5,300 万元。
公司将上述变更募集资金向美国万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子公司”)增资
800 万美元,用于扩建美国子公司创新研发中心和美洲营销中心。具体详见公司
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刊登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6-054)。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人”)、中国银行芝加哥分行、美国万孚有限公司分
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公司计划通过美国子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于美国子公司扩建项目。美国
子公司特在银行设立一个独立的非计息专用账户账号 #14000264、14000265(以
下简称“账户”),该账户余额 8,000,000 美金。
    2、公司和美国子公司应确保账户中的资金仅用于该投资项目,而不是用于
其他目的。公司和美国子公司同意遵守“指引”规定和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
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和美国子公司应保持账户中资金使用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批准文件、汇款单、总记账凭证和其他相关文件。
    3、作为公司的股票发行保荐人,保荐人应指定一名保荐代表来监督该账户
中的资金使用情况。保荐人应根据“指引”和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
制度履行职责。
       为了协助银行履行协议,保荐人应及时更新上述账户的保荐代表信息及其联
系信息,保荐人有权更改指定的保荐代表。
       如果保荐人需要更改保荐代表,保荐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协议方。银行
收到由保荐人正式签署的新的保荐代表名单后,修改保荐代表才能生效。
       4、关于账户,银行应当只接受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书,仅用于协助公司及保
荐人履行 “指引”中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美国子公司 12 个月以内累计或一次从账户中提取的(i)募集资金超过
人民币 1000 万元(150 万美元)或(ii)募集资金净额的 10%(“重大事件”),
银行应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保荐代表此类重大事件,并提供相关的银行对账
单。
       5、公司和美国子公司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银行向保荐人和保荐代表发送账
户的银行对账单和账户其他信息。
       为了获得账户有关的信息,保荐代表应向银行提供个人身份证、授权书和银
行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
       6、银行将于每月 5 日前向美国子公司寄送上月的账单。
       7、公司不可撤销地授权银行将上述月度账单的副本发给保荐代表。
       8、公司或保荐人可以在以下任何情况下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银行
连续三次未向公司及保荐人发银行对账单;银行连续三次未能通知保荐人协议中
规定的重大事件、银行拒绝接受公司和保荐人就公司和美国子公司在此不可撤销
地授权银行向保荐人和保荐代表发送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和账户其他信息的要求
提出的重大方面的指示。




    特此公告。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