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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孚生物: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法律意见书2019-08-02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

          的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8 月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         邮政编码:510623
                 23/F, R&F Center, 10#Huaxia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510623
                       电话/Tel:(8620) 2826 1688 传真/Fax:(8620) 2826 1666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

                                     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万孚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万孚生物”)的委托,担任公司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股权激励备忘录》”)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次解锁(下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锁事
项”)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规则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认定
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行业自律规则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
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锁相关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
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于该等文件的内
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且该等文件、材料或口头
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锁事项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事项进行审查,查阅
了必要的材料、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
料和证明,并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锁事项向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作
了必要的询问,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
锁事项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愿意作为公
开披露文件,并同意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锁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得
的批准与授权具体如下:

    1. 2017 年 9 月 18 日,万孚生物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与上述议案有关联的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2. 2017 年 9 月 18 日,万孚生物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
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 2017 年 9 月 18 日至 9 月 29 日,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作出了《监事会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 2017 年 10 月 11 日,万孚生物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5.2017 年 11 月 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18 年 6 月 12 日,万孚生物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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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授予 2017 年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公司独
立董事就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 2018 年 7 月 1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及授
予数量的议案》。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为 19.75 元/股,授予数量为 360,000 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 2019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 342,273,229 股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2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
75,300,110.38 元(含税)。公司已于 2019 年 6 月 11 日实施完成 2018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

    9. 2019 年 6 月 1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7.06 元/股调整为 16.84 元/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回购价格由 19.75 元/股调整为 19.53 元/股;对 3 名首
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和 2 名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共计 170,280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10. 2019 年 8 月 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
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4 人,可申请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5,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2%。独立董事对
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锁

    (一)相关批准和授权

    1. 2019 年 8 月 2 日,万孚生物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确认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
的议案》,确认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4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 75,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2%。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宜
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2. 2019 年 8 月 2 日,万孚生物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确认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

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根据《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次解锁的相关法律程序,尚需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解锁手续。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的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四次解锁,本次解锁条件及成就情
况如下:

    1. 锁定期

    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30%。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
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6 月 12 日,上市日为 2018 年 7 月 27 日。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19 年 7 月 27 日届满。

    2.业绩条件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本次解锁需满足的业绩考核条件为:
相比 2016 年,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5%。

    根据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报告以及 2016 年度审计报告,2018 年度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16 年度增长 112.26%,高于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考核管理制度,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 24 名激励对象
考核等级为优秀、良好,其已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锁条件。

    3. 其他条件

    经核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解锁不存在如下情形: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意见书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第一次解锁条件已经成就。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万孚生物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次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尚需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解锁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本文一式四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
锁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章小炎                               周诗明




                                               ______________

                                                   殷巧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