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施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0-18
证券代码:300483 证券简称:沃施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1
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0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0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0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0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 5000 号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董事长吴海林先生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16,96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789%,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16,960,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7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2,21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81%,其中:现场
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为 3 人,代表股份数 2,218,9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80%;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
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
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6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1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赵威律师、罗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