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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沃施股份: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4-27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上海沃施
园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施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
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丰和路 1 号三幢南 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保荐代表人                    艾可仁、刘静芳
联系电话                      021-20227900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483.SZ
注册资本                      10196.5112 万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 5000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海林
实际控制人                    吴海林、吴海江、吴君亮、吴汝德、吴君美
联系人                        吴海林
联系电话                      021-6409211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81 号文核准,上海沃施园艺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5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3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7,654.50 万元,扣除
各项发行费用 2,668.03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4,986.4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
第 114403 号《验资报告》进行了审验确认。

    五、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有关规定,华西证券对沃施股份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
段为发行保荐工作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自沃施股份完成首发上市
当年剩余时间(上市日期 2015 年 6 月 30 日)以及 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三
个完整会计年度。在整个保荐期间,华西证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细致
的尽职调查工作,参与沃施股份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查阅相关公开信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文件,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实地考
察募投项目进展情况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顺利完成了对沃
施股份的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保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就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
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进行充分详细的尽职调查,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
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
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年度报告披露

    沃施股份首发上市后,分别披露了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
报告。保荐机构分别对上述年报进行了仔细审阅,确认上述年报的编制符合《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2、现场检查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定期或不定期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对沃施股份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中,保荐代表人重
点关注了沃施股份的以下问题:(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否有效;(2)信息
披露是否与事实相符;(3)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用途是否一致;
募集资金的管理是否安全;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情况;(4)发生的关联交易、为他
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程序;(5)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的往来;(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
情况;(7)经营状况;(8)公司及股东承诺是否履行;(9)现金分红制度执行
情况。

    3、督导规范运作

    持续关注沃施股份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及其表决事项,列席
了公司部分会议;持续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
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
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督导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4、督导信息披露

    沃施股份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及时完成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工作。

    5、督导募集资金使用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沃施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制度建设,督导公司按照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合
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沃施股份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
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
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
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沃施股份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
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
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且能够
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发行保荐过程中,沃施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
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
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沃施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
师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
导期间,沃施股份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沃施股份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沃施股
份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违法违规情
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沃施股份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
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沃施股份不存在其他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艾可仁                   刘静芳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杨炯洋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