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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杰智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11-24  

						                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第二十三条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

                                                 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公司三分之二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

第二十五条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巨潮资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
                 讯网(www.cninfo.com.cn)等中
第一百九十八条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为刊登公司公
                                                              息。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条款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