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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杰智能: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12-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星期
二)下午 14:00 在山西省太原市新兰路 5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和《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
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
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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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
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 14:00 在山西省太原市
新兰路 5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内容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11 日(现场股东大会当日)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10 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11 日(现场股东
大会当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共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9,360,06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2905%。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同意列席的其他人员。该等人员
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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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3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及其
身份,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验证。

     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21,493,5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2989%。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公司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六)审议《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
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
结果提出异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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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出席
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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