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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杰智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3-27  

						  证券代码:300486              证券简称:东杰智能               公告编号:2019-036


                  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8]346 号 文 的 核 准 , 非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19,051,651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11.81 元/股,实际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4,998,998.31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6,410,377.36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8,589,620.95 元。以上募资已经由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2-2 号)验证确认。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实缴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司拟使
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08,589,620.95 元及利息对全资子公司常州海登赛思涂装设
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海登”)进行增资,其中:计入实收资本 1 亿元,
其余 108,589,620.95 元及利息计入资本公积(具体金额以当天银行账户余额为
准)。用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常州海登高效节能汽车涂装线项目”和“常
州海登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具体详情参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实缴子公司注册资本的公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于 2019 年 1 月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
亲贤街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及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三方协商,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并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9-019)。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
案》。经董事会同意,常州海登、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
济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及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方协商,签
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开设了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一)户名:常州海登赛思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账号:32050162675109158888。
    (二)户名:常州海登赛思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开户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075800000002099。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常州海登已在专户银行开专户,专户余额为 0 万元。专户仅用于常州海登
高效节能汽车涂装线项目和常州海登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常州海登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
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
监管事宜。
    3、公司、常州海登、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常州海登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常州海登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公司、常州海登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至少
每半年对公司、常州海登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公司、常州海登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马峥(身份证:
610302198603061013)、肖少春(身份证:131102198602170213)可以随时到专
户银行查询、复印常州海登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常州海登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常州海登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专户银行按月(每月【30】日之前)向公司、常州海登出具对账单,并
抄送中信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常州海登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常州海登及专户银行应在付款后【伍】个工作日内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
向公司、常州海登、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常州海登有权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