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东杰智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26  

						                  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进行了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9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9 日经中国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普通股 3,472 万股,于 2015 年 6 月 30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2018
       人民币普通股 3,472 万股,于 2015 年 6
                                              年 2 月 26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发
 1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行股份购买资产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
       2018 年 2 月 26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
                                              普通股 22,758,304 股,该股份于 2018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特定对象发行人
                                              年 4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民币普通股 22,758,304 股,该股份于
                                              市。2019 年 1 月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018 年 4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配套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
       板上市。
                                              通 19,051,651 股,该股份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
       161,619,185 元。                         180,670,836 元。

                                                第十九条 2015 年 6 月 9 日,公司经中国
       第十九条 2015 年 6 月 9 日,公司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民币普通股 3,472 万股,公司的股本总额
       人民币普通股 3,472 万股,公司的股本
                                                增至 138,860,881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总额增至 138,860,881 股,均为人民币
                                                股。2016 年 3 月 15 日,公司向 14 名激
       普通股。2016 年 3 月 15 日,公司向 14
                                                励对象授予 252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的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2 万股限制性股票,
                                                股本总额增至 141,380,881 股,均为人民
       公司的股本总额增至 141,380,881 股,
 3                                              币普通股。公司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公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回购部分限制
                                                司股本总额减至 140,282,881 股。2018
       性股票,公司股本总额减至 140,282,881
                                                年 2 月 26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发行
       股。2018 年 2 月 26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股份购买资产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特定对象发行
                                                通股 22,758,304 股,公司股本总额增至
       人民币普通股 22,758,304 股,公司股本
                                                163,041,185 股。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总额增至 163,041,185 股。公司回购注
                                                票,股本总额减至 161,619,185 股。公司
       销限制性股票,股本总额减至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向特定
       161,619,185 股。
                                                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051,651 股,
                                              公司股本总额增至 180,670,836 股。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4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股比例限制。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 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
        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 职责。
5       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监事候选人由股东代表和本章程规定比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
        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非 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职工监事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监事候选人由股东代表和本章程规定比
        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 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非职
        东提出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工监事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
                                             出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更换,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6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司董事总数的 1/2。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
                                              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7       第一百〇三 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准确、完整;                           完整、及时和公平;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职权;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除临时董事会会议
                                            外,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董事和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除临时董事会
8                                           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
     会议外,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
                                            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
     全体董事和监事。
                                            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人员。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9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〇三条(四)~(六)关于勤
     务和第一百〇三条(四)~(六)关于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员。
     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
     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     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
     和完整,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     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
10   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     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
     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     定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办理定
     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司股票上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保证公司
     市的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完
     告的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     整和公平;
     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
                                            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
     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
                                            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11   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
                                            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
     益。
                                            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12   新增条款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13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
     表,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    表,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3 名,职工代表监
     监事 1 名。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    事 2 名。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
     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民主选举产生。                         产生。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职权: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14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四)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履行监督职责,并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人员予以纠正;
     会;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起诉讼;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讼;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公司承担。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九)监督检查公司股东、实际控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制人是否对公司资产存在占用情况,发   担。
     现占用时,督促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程        (十)监督检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序予以解决。                         人是否对公司资产存在占用情况,发现占
                                          用时,督促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程序予以
                                          解决。


                                               第九章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行为规

                                          范
                                              第一百九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公司应当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
                                          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一百九十三条 控股股东提名公司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
                                          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
                                          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15       新增章节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
                                          当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九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公司有关各方作出的承诺应当明
                                          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
                                          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
                                          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
                                          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更的,有关各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公
                                          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证券交易所报告。
16       新增章节                              第十章 绩效与履职评价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
                透明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
                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一百九十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者其下设的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
                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
                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
                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
                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一章 薪酬与激励
                     第二百条 公司应当建立薪酬与公司
                绩效、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机制,以吸引人
                才,保持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稳
                定。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
                的绩效评价应当作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
17   新增章节   薪酬以及其他激励的重要依据。
                     第二百〇二条 董事、监事报酬事项
                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
                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二百〇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大会
                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自律
                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18   新增章节   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
                露。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
                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百〇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应当制定规范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
                                            行为规范,明确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
                                            发布的情形。
                                                 第二百〇七条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
                                            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
                                            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
                                            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
                                            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百〇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便于理解。公司
                                            应当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
                                            式获得信息。
                                                 第二百〇九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
                                            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
                                            及风险管理制度,并设立专职部门或者指
                                            定内设部门负责对公司的重要营运行为、
                                            下属公司管控、财务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规
                                            遵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依照有关规定
                                            定期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
                                            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的审计意见。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披露环境信息以
                                            及履行扶贫等社会责任相关情况。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
                                            理相关信息,定期分析公司治理状况,制
                                            定改进公司治理的计划和措施并认真落
                                            实。

    注:由于本次修订增加了部分章节和条款导致原《公司章程》章节和条款序号所发生的

变化,将按照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章节条款序号加以顺延;原《公司章程》中涉及条款之

间相互引用的章节条款序号变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亦做相应变更。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条款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