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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杰智能: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4月)2019-04-26  

						             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任职资格

       第四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能够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二) 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 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五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
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
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
结构,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监事应与董事、经理和股东保持沟通。监事除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外,还可有选择地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应当为监事与董事、经理和股东
以及职工的交流提供条件,并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
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并向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五)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六)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
秘密。

    第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二)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它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且一年内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视为
不能履行其职责,对不能履行其职责的监事,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
当予以撤换;
   (三)任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除上述各款所述
原因,公司不得随意撤换监事。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
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构成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 3 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监事履行职责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人员的干预、阻挠。公司应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协助。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应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前述
高管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在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对其进行离任审查;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以及股东大会
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对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收购兼并、关联交易、
合并分立、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对董事会、董事、总经理及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股东大会提交专项报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
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出必要的说明,回答所关注
的问题。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四)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签发监事会有关文件和通知;
    (六)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七)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监事会发现公司业务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提出质
疑。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予以协助,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
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
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
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
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
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
当事先提供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授权委托书上应载明授权范围、内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
托书应在开会前一日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
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可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事。授权委托书应包括委托
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委托参加何时何地什么名称的会议、委托参加哪些内容
的讨 论并发表意见、委托对哪些议案进行表决、对各议案的表决态度等内容,
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并宣布会议议程。

    第三十一条 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六章 监事会的决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会会议审议议案,所有与会监事须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
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
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投票承
担责任。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监事未
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一般应做出决议。所有决议必须经
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作
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不同意见。保留个人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
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合法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
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提案都必须由提案人或监事会召集人指定的
人员发言,说明本提案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对重要提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
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书面调查核实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三十八条 当提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
与表决。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
它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议之前,
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提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联系人负责记录。联系人因故不能记录时,由联系人指
定一名记录人员负责记录。联系人应详细告知该记录人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
的保密义务。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
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
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
为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