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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锋工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4-3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707400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恒锋
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锋工具”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
期已经届满,国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   目                               内   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保荐代表人               陈杰、傅毅清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0571-85115307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1
公司名称(中文)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            EST TOOLS CO.,LTD
证券代码                    300488
注册地址                    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北路 23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北路 239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尔容
联系人                      陈子怡
联系电话                    0573-8616950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5 年 7 月 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 年度报告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7 年度报告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披露
                            2018 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
                                     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
                                     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
                                     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
                                     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
                                     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对公司在持续督导期的主要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
                                     事前审阅;对没有进行事前审阅的,在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了对文件的审阅。保荐
                                     代表人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
                                     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2)现场检查情况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2017 年
                                     12 月 13 日和 2018 年 12 月 17 日对公司进行了年度现
                                     场检查,主要包括公司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生
                                     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信息披露、投
                                     资者关系管理、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等方面。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规章
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       制度体系,加强了关联交易的管理,有效防止了关联
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方占用公司资源、增强了募集资金的有效管理,提升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了内控水平,完善了内部审计等。持续督导期内,公
                                     司相关规章制度均得到有效执行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首次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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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1,431.93 万元;其中,发行
情况                              新股募集资金净额 21,309.41 万元,老股转让资金净额
                                  5,774.32 万元,发行费用总额 4,348.20 万元。上述募集
                                  资金已在发行完成后存入董事会指定的账户。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人
                                  民币 59.77 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
                                  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不定期对募集资金专
                                  户情况进行查询。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每年列席或电话参加
况                                部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6)保荐人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置
                                  换已预先投入资金、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保荐人发表公开声明情况           无。
(8)保荐人向交易所告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了年度持续督导报告、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
                                  导培训报告等文件。
(9)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
(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
文件等)                          情况。

    五、对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参与保荐工作的评价


          项      目                                    情   况
1、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发行人能够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能够
                              如实回答保荐机构的提问并积极配合现场工作的开展。
2、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能够较好完成
参与保荐工作的情况            相关工作。
3、其他                           无。

    六、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
生的重大事项

               事      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018 年 4 月,因保荐代表人钟德颂先生
                                             和包世涛女士工作变动,保荐机构委派陈杰
                                             先生和傅毅清先生接任其持续督导工作,履
                                             行保荐职责。本次变更后,恒锋工具持续督
                                             导的保荐代表人为傅毅清先生和陈杰先生。
2、其他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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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恒锋工具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保荐机构认为:恒锋
工具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恒锋工具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或用于投资持有交易性金融
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情形;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符合规定,不
存在违规情况。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傅毅清               陈   杰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何   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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