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飞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31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
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事实和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会计政策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经审查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
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
《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的具
体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念念 吴 昆 白 云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