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飞股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3-17
证券代码:300489 证券简称:中飞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8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3月17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的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B、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
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第八大道5号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公司董事龚涛先生
6.会议的合规性: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5人,代表股份15,689,4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288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
人,合计持有股份756,2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33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3人,合计持有股份14,933,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4553%。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2人(其中现场出席0人,网络方
式出席2人),合计持有股份1,320,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55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盈
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蔡颖、邢紫龙律师列席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
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受让关联方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689,450 股,同意
15,689,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20,6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拟与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受
让关联方股权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689,450 股,同意
15,689,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20,6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项目投资相关
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689,450 股,同意
15,689,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20,6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委派蔡颖、邢紫龙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进行了鉴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