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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自科技:关于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2019-12-12  

						证券代码:300490            证券简称:华自科技           公告编号:2019-117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中国技术进出口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或“甲方”)签订了《乌兹别克水
电站改造项目(塔什干 1 号水电站、奇尔奇克 10 号水电站及撒马尔罕 2B 号水电站
改造)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合同价格为:贰仟贰佰叁拾捌
万贰仟零玖拾美元(USD22,382,090),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一)合同的有效期限以本合同及甲方与乌兹别克斯坦水利能源公司(以下简
称“业主”)签订的《“塔什干 1 号水电站、奇尔奇克 10 号水电站及撒马尔罕 2B
号水电站改造”项目的 EPC 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所有义务(包括
质保期)履行完毕;主合同终止且甲方与业主之间的所有款项和争议(如有)已完
全和最终解决最晚发生者为准。
       (二)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公司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由乙方承担的全部工作
及相应的责任和风险,存在因公司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项目未达标等履行合同义

务时出现的违约赔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风险。
       (三)本合同的履行将占用公司的流动资金,不排除在项目进展过程中承担一
定资金压力的风险。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及其他不可预见的风
险。

       二、合同签署概况
       公司与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签订了《乌兹别克水电站改造项目(塔什干 1 号水
电站、奇尔奇克 10 号水电站及撒马尔罕 2B 号水电站改造)合同》并于近日收到中
国技术进出口集团出具的《合同生效通知函》,价格为 22,382,090 美元(大写:贰
仟贰佰叁拾捌万贰仟零玖拾美元),折合人民币 149,96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
亿肆仟玖佰玖拾陆万元)。

    三、合同当事人介绍
    (一)对手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春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 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21 号久凌大厦
    主营业务: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港澳台地区,有限期至 2023 年 11
月 13 日);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有效期至 2022 年 08 月 16 日);

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进出口业务;承办国(境)外各类工程项目和境内国际招标
工程;国(境)外承包工程和海外企业所需设备材料出口;经营国内外工程承包、
海外工程承包项目的投融资咨询服务;对外经济贸易咨询服务、展览、技术交流及
技术服务;技术和成套设备的寄售和维修服务;国内外招标业务;广告的设计、制
作和发布;铁精粉、铁矿砂、铁矿石、钢材、化肥、石油石化制品(不含危险化学
品)、铅版材和电解设备、建材、纺织品、轻工产品、木材及制品的销售;燃料油
经营;有色金属、煤炭经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合同对手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交易对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的交易情况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与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未发生业务往来。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为国务院下属全资公司,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信誉良好,
履约能力较强。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甲方: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签署生效时间:2019 年 12 月 11 日
    3、合同签署地点:北京
    4、合 同 价 格 : 合 同 计 价 币 种 为 美 元 , 支 付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 合 同 金 额 为
22,382,090 美元 (大 写: 贰仟贰 佰叁 拾捌 万贰仟 零玖 拾美 元) ,折合 人民币
149,96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肆仟玖佰玖拾陆万元)。
    5、工作范围:主合同项下塔什干 1 号水电站、奇尔奇克 10 号水电站及撒马尔
罕 2B 号水电站改造项目与执行相关的工作,详细工作范围还应包含主合同明确规定
以及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确认的其他工作。

    6、合同工期:合同生效之日起 24 个月。
    7、质保期:合同质保期与主合同规定的质保期一致,为 24 个月,依据主合同
规定,如果主合同项下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因质量问题出现缺陷或更换返修,则按照
从货物不能被业主使用到恢复使用的期限相应延长货物或更换部件的质保期。
    8、违约责任:对于买卖双方的违约行为,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

    五、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合同的顺利履行有利于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符合公
司的发展方向。

    (二)本合同总金额为 22,382,090 美元(大写:贰仟贰佰叁拾捌万贰仟零玖拾
美元),折合人民币 149,96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肆仟玖佰玖拾陆万元),
占公司 2018 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87%。本合同的顺利履行对公司后续年度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会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有助于提升公司在中亚区域水利水电
工程业务的影响力。
    (三)公司获得甲方有关本合同的各项支付前,将占用公司的流动资金,不排
除在项目进展过程中公司承担较大资金压力的风险。
    (四)本合同的收入确认政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订的会计核算制
度及收入确认原则为准。
    (五)上述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
会因为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该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上述项目的后续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乌兹别克水电站改造项目(塔什干 1 号水电站、奇尔奇克 10 号水电站及

撒马尔罕 2B 号水电站改造)合同》。


    特此公告。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