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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2-13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石家庄
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限制性股票原授予的激励对象齐兵、齐康佐、米自强、崔景彪共4人已
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程序
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齐兵等4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17,000
股,回购价格为23.50元/股,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
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
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5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662,400股限制性股票在
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锁期内按规定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争鸣)              (陈爱珍)    (张维)